法觀|追求幸福無分性向:淺談伴侶制度
法觀專欄|楊嘉瑋大律師
去年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判決而提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引起社會關注。本港性小眾多年爭取反歧視、平等的權利,草案本是歷史性的一步,可惜最後遭立法會否決。
有人認為,政府已經因應「岑子杰案」的判決提出相關草案,草案遭立法會否決亦無可奈何,政府已經「盡了力」履行憲制義務。然而,這未必代表有關事宜在法理上已經告一段落。由於案件仍有機會在法庭處理,筆者不便多言,只能說這或許牽涉到《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第39條有關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未必能以行政機關已經「盡了力」提出草案就了事。
不管如何,即使撇除《岑子杰案》,同性伴侶的權利已經多次提上司法覆核的日程。至今,同性伴侶已經通過司法程序確立在入境(受養人簽證)、公務員福利和稅務、房屋政策、無遺囑繼承、甚至是有關處理伴侶身後事的事宜等等範疇的權利。
因此,法院早已建議政府主動全面檢討同性伴侶的權利,否則相關的法例、政策只會持續受到挑戰,過程中亦會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近日亦有研究指出,在不同領域中新增或新修訂的法例,同性伴侶所面對的差別待遇持續擴大。換言之,有關的法律爭議只會持續出現。
而且,正如《岑子杰案》判詞指出,同性伴侶必須進行曠日持久的訴訟以得到各種基本權利,本身就是對他們的權利侵害(判詞第145段)。
面對上述問題,不論是以行政手段處理還是重啟立法進程,政府始終有責任找出解決方案,以承認和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立法會早前否決了政府提出的草案,但有不少論者甚至議員曾提出,若果跳出「同性關係」的框架,建立不分性向的「生活夥伴」或「契約伴侶」制度,這樣或許能夠得到更大支持。月前,立法會議員 (選舉委員會)、聖公會教省前秘書長管浩鳴亦指出,類似的契約伴侶制度,「只要不要有『婚姻』兩個字」,亦為宗教界所接受。當然,亦有宗教界其他人士曾表示,管浩鳴的言論「只代表他個人的看法」。
筆者認為,若是能夠建立一個不分性向的伴侶制度,容許異性和同性伴侶均可登記並受到保障,這也是一件好事。終審法院要求的,是一個能夠承認和保障同性伴侶基本權利的制度,並沒有限制這個制度是否也可適用於其他伴侶關係。一個不分性向的伴侶制度,既能回應同性伴侶的部分需要,也能保障部分非婚姻的伴侶關係(譬如同居不婚的異性伴侶),可謂一石二鳥。
事實上,很多其他普通法地區,包括英國、愛爾蘭、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地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經針對同居關係(或其他非婚姻的伴侶關係)衍生的法律議題作出詳細研究。
不少地區亦容許異性或同性同居伴侶登記或享有一定權利和義務。澳洲的部分地區 (例如新南威爾斯州)就有為未有結婚的伴侶設立登記制度。希臘在2008年立法保障異性同居伴侶,其後亦因應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把有關制度擴至同性同居伴侶。至於鄰近亞洲地區,日本過去十年亦有不少地方政府設立行政制度讓同性或異性伴侶登記。
在香港,個別法例亦有保障非婚姻的伴侶關係,但有關條文保障範圍、定義不統一,亦遠不足以顧及同性伴侶(甚至異性同居伴侶)的一切基本權利和需要。較廣為人知的是2009年修訂的《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經過婦女團體和性小眾團體的合力爭取,把有關家暴的條文拓展至異性或同性同居關係,並對「同居關係」有較詳細的定義。
除此之外,《公司條例》有部分條文亦明確包括異性或同性同居關係。也有個別法例,如《致命意外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保障沒有結婚但「與死者在同一住戶內生活,如同夫妻」 的「同居者」,但這些條文是否適用於同性伴侶仍未有定論。
當然,任何一個伴侶制度實際上是否能夠充分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仍需留待有人提出實際的行政或立法方案才能討論。但在原則上,建立一個不分性向的伴侶制度,減少現行法律的各種爭議,並讓所有追求幸福的伴侶得到應有的權利與尊重,確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向。
作者楊嘉瑋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委員,擅長公法、民事及商業訴訟。
「法觀」是由多位分別擅長刑事、民事、商業等專業領域的執業大律師,以個人身份輪流撰寫的法律專欄,冀分享法律觀點及實務經驗,深入淺出剖析時事與法理,啟發讀者以法律視覺解構生活大小事,以推廣法治精神。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專欄精選不同範疇專家,豐富公共輿論場域,鼓勵更多維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