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維修斷供氧致肺癌患者離世? 家屬申請鑑定未果擬狀告衛健委

2023年,楊先生的父親因肺癌入住陜西渭南市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科,卻因為醫院設備維修供氧中斷,不幸離世。
父親離世一年多,楊先生仍然無法釋然,他想知道死因,向衛健部門申請做醫療鑑定,卻因種種原因沒能如願。
2月9日,楊先生表示,此前已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通過法院狀告衛健委,討回自己為父親做醫療鑑定的權利。
《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2023年10月22日,楊父因肺癌入住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科,同月26日,楊父因醫院設備維修供氧中斷,不幸離世。
楊先生介紹,出事當日中午,父親用膳後在病床上休息,他和母親陪同在側,直至下午約3時50分,他突然發現父親全臉發紫,呼吸困難,「我趕緊湊上前詢問情況,他很艱難地指了指氧氣面罩,說沒氧氣了」。
楊先生立即到護士站詢問情況,但在場的醫護人員均表示不清楚,並開始打電話詢問,事後才知道是醫院維修氧氣管道。楊先生稱,醫護人員到處找氧氣瓶,最終從救護車拿來一瓶,「但那個時候我爸的生命體徵已經很弱了,正在被搶救」。
死者的住院病歷顯示,其入院的中醫診斷為肺癌,西醫診斷為肺惡性腫瘤、腦繼發惡性腫瘤、胸骨惡性腫瘤、肺部感染、腔隙性腦梗死。楊先生稱,不可否認父親住院時的確重病纏身,但他不認為引發急救是因為疾病,「他是因為缺氧引起的疾病覆發」。
楊父離世6天後,楊先生到醫院封存父親的病歷,結果發現醫生正更改病歷,在父親入院首日的病程記錄上添加診療計劃,有「給予吸氧、心電監護」等內容。為此,楊先生將醫生改病歷的行為以及醫院給患者斷氧的行為向衛生監督部門反映。
2023年11月28日,澄城縣衛生健康局立案調查,發現事發當日醫院突然斷氧6分鐘左右,護士長緊急從救護車上取了氧氣瓶為患者吸氧。患者離世後,家屬與院方共同封存患者的紙質病歷,未封存電子病歷,主管醫生之後再完善電子病歷。
澄城縣衛生健康局認為,涉事醫院未按要求配備應急氧氣罐,屬於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未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在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病歷,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因此對醫院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醫院7日內改正,給予警告並罰款1.2萬元(人民幣,下同)。
楊先生認為,父親的突然離世是醫護人員不負責任所致,屬於醫療事故,遂提出申請做醫療鑑定,但渭南市衛健委組織專家出具調查結果,稱供氧中斷7分鐘,與醫院診療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拒做醫療鑑定。
據《關於不予受理醫療糾紛爭議的函》顯示,楊父是住院治療後家屬放棄繼續治療回家,於家中死亡,與澄城縣中醫醫院的診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故此糾紛不屬於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由澄城縣衛生健康局受理。
楊先生稱,當時父親已無呼吸,「醫院還是給掛了個吊瓶,讓我們把人拉回家,說這樣便於土葬」。他質疑,是否患者要在醫院死亡才能做醫療鑑定,他只想查明父親是疾病發作死亡,抑或缺氧引起的疾病發作而死亡,「想弄個明白,為什麽衛健委不同意?」。同時,楊先生亦對調查結果持懷疑態度,並指出供氧中斷根本不止7分鐘。
2024年11月8日,渭南市衛健委醫政科工作人員表示,專家組調查後認為患者的死亡和醫院的氧氣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由於不屬於醫療事故,因此不同意做醫療鑑定。同時,由衛健委組織專家作出的調查結果,只是作為行政機構作出初步判斷的依據,不具有司法效力,若家屬仍要做醫療鑑定,可循司法鑑定解決,惟理由仍是斷氧引起死亡的話,仍然無法同意。
對於楊先生質疑供氧中斷時間的問題,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科相關負責人介紹,供氧中斷的時間,是從維修人員維修氧氣和修復後輸送氧氣的時間計算,當時氧氣中斷時,患者正好病發,醫生立即搶救,當護士從救護車上取來氧氣瓶時,氧氣管道已輸送上氧氣。
該負責人稱,患者本身已是腫瘤終末期,當初入院是接受姑息治療,但他也不否認院方在工作上存在疏漏,包括維修人員沒有按照醫院氧氣應急預案,充分通知臨床備氧,而是自認為維修時間不長,影響不大,便擅自停用全院供氧;包括醫生補病歷,也是由於那段時間科室患者太多的原因。醫院已對相關人員作出相應處理。
楊先生表示,「一邊不讓我做醫療鑑定,一邊又說他們出的調查結果不具有司法效力」,他已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通過法院狀告衛健委,討回自己為父親做醫療鑑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