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一小學老師揭虐兒疑案 兩姊弟身上有傷痕送院

黃大仙一小學老師揭虐兒疑案 兩姊弟身上有傷痕送院
撰文:彭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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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消息】晚上10時許,警方經調查後拘捕一名34歲姓魏本地女子,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被捕女子現正被扣留調查。

黃大仙親仁街嘉諾撒小學揭發虐兒疑案。下午1時半,嘉諾撒小學一名6歲男學生被老師發現面、鼻上有傷痕,老師懷疑男童受到不恰當對待,於是通知校方,由36歲姓張教職員代為報警。校方亦接見與男童同校就讀小四的9歲胞姊,發現女童手、腳亦有傷痕。涉事姊弟雙雙獲送院檢查,警方經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虐兒處理,並找尋姊弟的父母了解事件。

嘉諾撒小學副校長賴雲潔表示,校方已按程序處理事件,事件已交警方及社署跟進,校方將作出配合,不便多作評論。


送貨員虐殺3歲女案 官解為何准女童母視象作供 信她是惶恐證人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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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女童梁雅思被任送貨員的親父虐殺一案,被告劉佳坪早前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控方曾申請讓女童生母梁小欣以「惶恐證人」(witness in fear)身份以視像形式作供,惟辯方就此提出反對,認為這會增加梁說謊的可能性。法官黎婉姬早前就此事下判辭,指出梁因面對女兒離世而患上嚴重創傷後遺症。就梁和劉之間的關係及案情中涉及的暴力行為而言,梁對劉的恐懼合乎常理,並接受梁為「惶恐證人」,准許她在聆訊中以視象形式作供。

辯方指或造就梁作供時說謊

辯方就梁小欣申請以視像作供一事提出反對,理由為梁小欣並非「惶恐證人」,而且梁與劉非常熟悉及了解對方,若法庭容許梁在舒適的環境下作供,或造就梁說謊的可能性,與其在法庭上直接作供相比,其供詞會更不可靠。

女童雅思的母親梁小欣審訊時透過視象作供。(朱棨新攝)
被告劉佳坪己被裁定謀殺罪成,被判囚終身。(網上圖片)
受害女童梁雅思,疑遭劇裂搖晃後腦出血死亡,在3歲生日當天死亡。(資料圖片)

梁在淋腐液案已原諒了劉

辯方認為,梁可以在劉就淋腐液案答辯及判刑日親身支持,甚至表示已原諒劉,在劉出獄後亦一同居住,反映她沒有因為要與劉相處,而對其本身的安全感到焦慮或擔憂,由此可見,梁並不屬於「惶恐證人」。

梁曾表示出作供感恐懼

控方則呈交臨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副顧問醫生的報告,指出梁小欣在雅思離世後,患有嚴重的創傷後遺症,須接受精神科治療,並持續至今,及須就其抑鬱症服用藥物。梁亦表示對上庭作供一事感恐懼,並出現身體不適,如頭痛、呼吸困難等。

女兒的死成創傷不容忽視

控方認為,梁與被告相處及同住,均屬雅思去世前的情況,兩者與梁現今的狀態,不能相提並論。當初梁選擇原諒被告,惟劉出獄不久導致雅思離世,事件對梁造成的創傷不容忽視,在庭上作供會或會對梁的情緒及證供造成影響,故控方認為,准許梁以視象作供是合理而不會影響公平審訊的措施。

官指梁覺恐懼合乎常理

法官黎婉姬就此事裁決時指出,被告在與梁的相處中,被告的角色較為強勢,亦不乏對梁及雅思作出暴力行為,最後甚至導致女兒死亡。審訊的過程中,梁需要憶述對她或雅思被告作出過虐待行為,梁因此感到恐懼合乎常理。

指辯方憂慮純屬臆測

而辯方所指視像作供會提高證人說謊的可能性,則純屬個人臆測,亦沒有事實支持。黎官斥,相關安排在其他案件中亦有採用,辯方的說法屬子虛烏有,故接納梁為惶恐證人,准許她以視像方式作供。

劉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被告劉佳坪(42歲)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謀殺罪成,指他於2020年7月29日在香港謀殺女兒梁雅思。他想承認誤殺罪,不獲控方接納。此外,被告開審前已承認1項虐兒罪。指他於同年5至7月虐待梁雅思(下稱:雅思),他就謀殺罪被判囚終身,另虐兒罪囚6年5個月。劉已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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