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精神人格權保護案例 最高檢:「社死」對當事人是天大事情

發布精神人格權保護案例 最高檢:「社死」對當事人是天大事情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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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周一(2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檢察機關加強人格權刑事保護工作情況。
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指出,最高檢發布的5宗指導性案例,主要選編精神性人格權刑事保護的案例,基本都是較輕罪行的案件。
但苗生明表明,這些案件雖然看似「小案」,但對當事人來說,「社會性死亡」就是「天大的事情」。

據介紹,檢例第137號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誹謗,使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遭遇「社會性死亡」;檢例第138號被害人因為自己的裸體影片、圖片在網絡上被散布,備受輿論壓力服毒自殺;檢例第139號被害人的私密生活被當作商品在網上肆意販賣;檢例第140號被害人因信息被泄露頻遭滋擾。

苗生明指出,在網絡上對他人侮辱、誹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危害嚴重、後果不可控,與過去的社區傳播有非常大的區別。如檢例第136號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其發布的詆毀言論在短短五小時內就被點擊閱讀13萬余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檢例第137號郎某、何某誹謗案,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次、話題討論5.8萬人次。

苗生明透露,針對網絡誹謗犯罪被害人維權成本高,尤其是單憑一己之力維權難度非常大,通過自訴救濟面臨「取證難、舉證難、證明難」的現實困境,最高檢正聯合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擬進一步明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自訴與公訴的程序銜接等問題,以更好地指導辦理誹謗犯罪案件。


技工FB發逾117則煽動帖文 稱屬情緒發洩自說自話 判囚12個月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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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電器技工涉在約10個月內,透過其Facebook帳戶,發117則被指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包括指責警方濫捕濫告,及指「香港法治已死」等言論。他今(8日)在西九龍裁判答辯,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求情稱只是情緒發洩,其中逾百帖文無人理會,有如被告在自說自話。總裁判官蘇惠德卻指被告言論抹黑執法機構,其帳號亦屬公開,瀏覽人士不只限有回應的人,且社交媒體的傳播度高,判被告入獄12個月。

被告李俊傑(36歲,巴士電器技工)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指他於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間,在港用其Facebook帳號,發布引起他人對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等。

被告李俊傑在西九龍法院承認煽動罪,判囚12個月。(資料圖片)

帖文主要發洩不滿情緒

辯方求情指,被告所發佈的117個帖文做法一致,只是看到網上新聞後加上個人主見再轉發,內容大多針對警察,但無涉及國安元素。被告的帖文主要是對案件判決不滿,但有不滿情緒本身並無問題,他的用字或會引起憎恨及藐視,但嚴重性偏低,並無針對中央政府、領導人等。雖然社交媒體上的帖文有廣泛傳播的風險,但被告所發的117則帖文中,只有8張有1個讚好,1張獲得一則回應,其餘逾百帖文無人理會,屬被告自說自話的情緒宣洩。

官指瀏覽者不只限有回應的人

總裁判官蘇惠德卻指,被告的帳戶容許公眾瀏覽,縱使回應不多,但瀏覽的人士不只限有回應的人,社交媒體覆蓋範圖廣,傳播的力度極高。被告不停以無客觀事實基礎的指控抹黑執法機關、司法系統、特區政府和國安法,表述激進且缺乏理性,意圖在社會上製造仇恨,宣揚香港獨立的主張,煽動分裂國家,更鼓吹他人採取暴力的手段去實踐主張。

考慮整體案情、犯案的手法和所有情況後,以1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遂判被告12個月監禁。

警方作網上巡邏發現被告帖文

案情指,被告擁有一個名為「Chun Kit Li」的Facebook帳戶,並在Facebook上發布及或 持續發布陳述、照片或圖片 ,並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警方進行網上巡邏,發現該帳⼾在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間發 布共117段具煽動性的帖文,例如:「根本就濫暴濫捕濫告」、「⿊警阻住救護⾞,周梓樂死咗有無得賠」、「亂棍打⼈亂槍射人」等。

在2025年1月21日 ,被告在其住所附近被截停,警方以明知⽽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捕他,被告警誡下稱:「 個 Facebook帳號係我嘅,啲帖⽂係我⾃⼰發。」

案件編號:WKCC34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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