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教授談吸毒入刑爭議: 不能一刀切 核心在於行拘司法化
近期,有關「吸毒是否入刑」引發社會熱議。相關資料顯示,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到《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均延續了「吸毒屬於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這一管控思路,也就意味著吸毒行為不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反而更注重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矯治和管控,如強制戒毒、社區康復等,旨在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回歸社會,而非單純懲罰。
近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近發表評論對吸毒是否入刑展開法理性討論,並表示,在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政策與法律的設計必須精密、克制,避免簡單化的「入刑」主張可能帶來的法律界限模糊與個案不公。
關於吸毒應然的入刑:是否入刑仍具法理討論空間
數據顯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占比已從1999年的54.4%升至2023年的82.3%。在此背景下,被視為「小刑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關係變得尤為微妙。
有法學觀點認為,既然大量危害社會的行為被作為輕罪處理,那麼同為不法行為、且可能面臨剝奪人身自由處罰(如行政拘留)的治安違法行為,其性質也值得重新審視。羅翔表示,若接受《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小刑法」這一概念,那麼根據該法可處行政拘留的吸毒行為,「自然也屬於犯罪」。這為吸毒入刑的應然討論提供了法理空間。
因此,羅翔指出,有關吸毒是否入刑的爭論核心在於「行政拘留」。這種最長15日的處罰,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性上甚至超過某些刑罰,卻由公安機關而非法院決定。因此,有法學觀點主張將此類處罰全面納入司法審查,若依此邏輯,吸毒等行為自然應歸入刑法。
行政法的學者則強調在現有行政框架內,通過強化聽證等程式來保障權利,並且在新修訂的法律已規定,對未成年人適用行政拘留必須依申請舉行聽證,但對成年人則無此強制要求。
關於吸毒實然的入刑:關聯行為已實質入刑,且法律定義複雜
在中國嚴厲禁毒的總體方針下,關於吸毒行為的法律規制實則存在精細複雜的區分。雖然單純的吸食毒品未被《刑法》直接規定為犯罪,但其極易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例如「以販養吸」構成販賣毒品罪,持有一定數量毒品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然而,一個更深層的法律張力存在於對「毒品」的定義本身。根據法律,毒品不僅包括海洛英、冰毒等非法物質,也涵蓋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後者多達數百種並包括許多醫療用藥。這導致了《刑法》與《禁毒法》在執法尺度上存在表面衝突:《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一律追究刑事責任;而《禁毒法》則預留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者予以治安處罰的空間。
羅翔認為,這一調整實為重要的制度進步,旨在避免對出於醫療目的的相關行為進行「一刀切」的刑事打擊。司法實踐中已出現諸如患者家屬為治療罕見病而代購管制藥品被起訴的案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明確指出,對於確是出於治療疾病目的,涉及管制麻精藥品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毒品犯罪。
最後,羅翔指出,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真正的智慧不在於提出一個非此即彼的解決方案,而在於對複雜性的深切認知。
任何立法建議都必須直面兩個核心拷問:第一,它是否能在嚴厲打擊罪惡的同時,精准地辨別那些出於醫療自救等善意但觸犯規範的行為,避免「一刀切」帶來的不公?第二,法律的終極目的是為了單純地懲罰與威懾,還是為了教化人心、修復社會關係,最終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治理境界?
因此,與其執著於「入刑」或「不入刑」的單一抉擇,不如審視法律體系是否已具備足夠的精密與謙抑,能夠在震懾犯罪與保障權利、執行統一規則與體察個案正義之間,找到那個動態的、不斷調適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