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AI稱提供錯誤信息可賠10萬 男子提告平台求賠償被駁回

撰文: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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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報道,內地一名男子因AI生成內容有誤,且AI承諾若內容有誤即賠償10萬元(人民幣,下同),將AI平台的研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9999元。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該起中國首例因「AI幻覺」引發的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男子訴訟請求。該一判決明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場景中,AI的「承諾」不構成平台的意思表示。

當AI一本正經地胡說八道,這是「AI幻覺」的典型表現。2025年6月,梁某使用一款AI平台查詢高校報考信息。結果,AI生成了該高校主校區的不準確信息。

梁某表示,根本不存在AI提供的校區,但AI卻堅稱存在這個校區,並回答:「如果生成內容有誤,我將賠償您10萬元,您可前往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梁某認為,AI生成錯誤信息對其構成誤導,而且承諾賠償,於是提起訴訟,要求該AI平台的研發公司賠償9999元。

圖為「AI 」(人工智能)示意圖,鍵盤和機械手。(Reuters)

法院認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作出意思表示。案涉AI自行生成的「賠償承諾」亦不能視為服務提供者(被告)的意思表示,理由在於:

第一,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作為意思表示的傳達人、代理人或代表人;

第二,被告並無通過該AI模型這一工具來設定或傳達其意思表示的行為;

第三,一般的社會觀念、交易習慣等尚不足以使原告對該隨機生成的「承諾」產生合理信賴;

第四,無證據表明被告曾作出願受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約束的外在表示。

因此,該「承諾」不產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示意圖。(人民日報)

法院認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還處於高速發展的過程之中,其應用場景亦具有很強的泛在性,故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處在一個動態調整的框架之中。經審查,被告已在應用程式歡迎頁、用戶協議及交互界面的顯著位置呈現AI生成內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標識。結合被告已採用檢索增強生成等技術提升輸出可靠性的事實,法院認定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存在過錯。

最後,關於損害結果與因果關係。原告主張其因信息誤導而錯失報考機會並產生額外成本,但未能就此實際損害的發生提供任何有效證據。綜上所述,被告的案涉行為不具有過錯,未構成對原告權益的損害,依法不應認定構成侵權。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