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口蓮不是「怡口莲」 英糖果商告贏福建公司侵害商標獲賠243萬

撰文:彭琤琳
出版:更新:

正版終於告贏山寨品牌。日前,北京海澱法院一審認定,福建廈門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該公司停止侵害英國糖果製造商吉百利公司(Cadbury)旗下「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正版怡口蓮的產品宣傳照。(網上圖片)

原告:商標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

原告吉百利公司訴稱,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國擁有「怡口蓮」系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領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

而被告廈門怡口蓮公司生產、銷售和宣傳標有「怡口蓮」(簡體)商標的巧滋脆夾心米果,該商標在字體、設計風格等方面均與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標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目前「怡口莲」(簡體)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此外,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簡體)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譽的故意,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怡口蓮公司生產的「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的裝潢(即設計)與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蓮蓮巧克力夾心太妃糖」產品的裝潢亦高度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該行為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吉百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怡口蓮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廈門食品公司被指控山寨「怡口蓮」產品,商標中的「蓮」用了簡體字「莲」。(網上圖片)

被告: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譽

被告怡口蓮公司則辯稱,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簡體)商標雖然於今年9月20日被宣告無效,但有效期間的使用行為具有合法基礎,不具有可歸責性。此外,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簡體)商標使用的「米果」與吉百利公司商標使用的「糖果」不屬於類似商品,怡口蓮公司未與吉百利公司商標進行傍靠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未損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權益。

被告還稱,怡口蓮公司在主營相關類別擁有已經核准註冊的「怡口蓮」(簡體)商標,企業的商號主要識別部分與商標一致符合商業慣例,企業的設立登記合法合規,並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譽,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被告說,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構成知名商品以及產品的裝潢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該裝潢屬於行業慣常設計,亦非法律意義上的「特有裝潢」,怡口蓮公司米果產品的包裝設計整體有較大的區別,已經盡到了合理避讓的義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被告堅持怡口蓮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一審:構成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案證據顯示「怡口蓮」(簡體)標識被認定無效後,依然可以在公開網絡銷售平台上搜索到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在銷售,該產品上突出使用了「怡口蓮」標識,其使用該標識的商品類別與吉百利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構成類似,故在2019年9月20日之後,怡口蓮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怡口蓮」(簡體)標識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還稱,而在2019年9月20日以前,怡口蓮公司在註冊「怡口蓮」(簡體)商標和使用「怡口蓮」(簡體)商標的行為上均具有主觀惡意。怡口蓮公司作為在後成立的公司,模仿「怡口蓮」商標,具有攀附「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怡口蓮公司主觀上具有不當利用吉百利公司商標聲譽的惡意。此外,怡口蓮公司明知其商標可能存在權利瑕疵,仍然持續、大量使用,主觀上具有惡意,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此外,法院並認為,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簡體)註冊為企業字號,極易使消費者誤認或混淆,該行為不正當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經建立的市場知名度,搶佔吉百利公司市場份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怡口蓮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怡口蓮」字樣)、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餘元。

↓↓↓ 點擊以下圖片看其他經典爆笑例子 ↓↓↓

+41

「怡口蓮」的案件曝光後,亦引起內地網民熱議:

「一直以為怡口蓮只是『怡口莲』的繁體。」
「看到這條新聞還以為『怡口莲』才是正版。」
「吃了這麼多年的『怡口莲』,原來是冒牌貨。」
「傍大牌真不要臉,就是罰的太少,直接罰破產。」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