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立法會法律顧問質疑修例違基本法 促政府釐清25問題

撰文: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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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下周一將召開第三次會議,未知能否選出正副主席之際,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上周二去信保安局,要求當局澄清共25項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事項,包括回歸前修改法例時,政府表明會另立法例,處理與內地移交逃犯安排,即有意在現有條例中排除內地,但現時卻將內地包括在內,政府是否改變原定做法,以及要求保安局解釋轉變的原因。

民間人權陣線(民陣)4月28日就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發起遊行表示反對。(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法律顧問在信中指出,回歸前政府將相關法例本地化時,曾指出將內地包括在內,是對條例作出顯著改變(substantial changes),而香港政府與內地及廣東會分別商討,以另外的法例處理移交逃犯。故此法律顧問直言,現行法例顯示的政策原意,就是將內地剔除,倘當局現將移交逃犯到內地,是否政策有所改變?

法律顧問在信中亦表示,1998年保安局在立法會保案事務委員會上呈交的文件表明,與內地訂立引渡安排有 5 項指導原則,而其中一個原則,是任何引渡安排都應考慮到「一國兩制」原則以及兩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異。他要求保安局澄清,這五項指導原則是否適用於現時根據條例草案提出的逃犯特別移交安排。

法律顧問又指,現行條例容許當局以附屬法例形式處理個案式移交逃犯,質詢當局認為此舉不可行的原因,又要求政府解釋,現有的單次移交安排是否多餘或無意義?

信件亦要求當局澄清,如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是否適用於所有符合資格的移交逃犯的要求,以及就收到的刑事事宜提供司法協助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不論有關罪行的發生日期如何。」即條例是否有追溯力問題。

法律顧問又指修例之後,移交逃犯安排無須經立法會審議,希望當局澄清如何體現《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法律顧問又提到修例建議單次移交,由特首簽發證明書啟動,這個程序能否被司法覆核挑戰?特首到時會考慮甚麼因素?而政府建議在可移交罪行中剔走九項,理據又是甚麼? 

法律顧問質疑,修例後特首發出證明書啟動程序的決定會否遭司法覆核,又希望當局交代特首發出證明書時會否公布有關原因。

共九頁的信件,由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撰寫,他亦是這條條例的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他在信中希望保安局於五月十四日前以中英文回覆。

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向保安局提出的部分疑問:

1. 政府就與內地另行商討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立場是否有變?如有變化,相關理據為何?
2. 經由附屬法例而落實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為何已不可行?
3. 今次修例,有否考慮政府1998年提及與內地移交逃犯的5項指導原則?
4. 修例通過後,是否任何罪行,不論何時干犯,也可被其他國家要求引渡?
5. 特首發出證明書,會否受到司法覆核挑戰、會否提供理據?
6. 現行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在修例通過後會否變得多餘或無意義?
7. 修例如何符合《基本法》第64條,即政府向立法會負責?
8. 法例會否保障,不會移交逃犯至不符合聯合國移交協議的地方?
9. 政府以甚麼標準決定納入/剔除哪些罪類?
10. 修例通過後,特首是否可自動增加罪類?
11. 政府能否減少現包含的37項罪類?
12. 修例後的移交逃犯安排,會否包括域外效應的罪行?
13. 修例後,其他政府毋須司法機關確認,可以提出證據要求引渡,做法會否影響現有長期移交逃犯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