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擺何俊仁上枱? 林鄭引民主黨97年發言反駁胡志偉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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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於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上,與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就《逃犯條例》修例激辯,其中林鄭月娥引用1997年《逃犯條例》在立法局恢復二讀時,一名民主黨資深議員支持有關條例立法的演辭。
林鄭指出,該議員在發言中指出:「希望條例草案能夠成為一個好的借鏡藍本讓中國政府考慮,以便日後訂定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逃犯移交的政策和法律。」林鄭指出,民主黨當年所認同《逃犯條例》的條款和保障,在今次修例中仍能維持,藉此反駁民主黨批評修例破壞分隔香港與中國之間的防火牆之說法。
翻查資料,這名資深議員是指時任民主黨立法局議員何俊仁,他於1997年3月19日在立法局會議上就《逃犯條例》發言。何俊仁於下午4時半召開記者會,反駁林鄭的指控。

何俊仁下午召開記者會,反駁林鄭的指控。(資料圖片/羅國輝攝)

林鄭月娥在與胡志偉激辯期間「翻舊帳」,指1996年審議《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正是民主黨議員,並朗讀一名民主黨資深議員在當年恢復二讀時的發言,指其發言時提到,當時通過的《逃犯條例》就人權保障,將適用於回歸後內地與香港達成的移交協議,讓《逃犯條例》成為予中國內地借鏡的藍本。

胡志偉隨即反駁,當時該黨議員是因為相信中國法制會改善,但如今卻一直倒退。其黨友黃碧雲亦在座位高聲反駁,林鄭聞言其後回擊:「你(胡志偉) 可唔可以面對現實,畀我講埋先」,強調她因聽到「唔正確嘅說法」,應按理性和事實討論,又滿有自信地說:「呢段說話(該資深議員發言)講得非常之好,所以要繼續」。

林鄭指出,民主黨當年所認同《逃犯條例》的條款和保障,在今次修例中仍維持,藉此反駁民主黨批評修例破壞分隔香港與中國之間的防火牆之說法。

翻查資料,該番言論是由時任民主黨議員何俊仁於1997年3月19日在立法局發表,當年這條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正正就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現時立會最資深議員涂謹申。何俊仁於下午4時半召開記者會,反駁林鄭的指控。

根據立法局逐字紀錄,何俊仁當時是指:「我們在審議條例草案時,都緊記這一點。我們一方面希望條例草案能夠盡快通過,使香港在有關移交逃犯事宜的法例方面,能夠有一項可以延續至九七後仍繼續適用的本地法例。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條例草案能夠成為一個好的借鏡藍本讓中國政府考慮,以便日後訂定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逃犯移交的政策和法律。」
 

林鄭月娥指何俊仁的發言「講得非常之好,所以要繼續」。(張浩維攝)
胡志偉隨即反駁,當時該黨議員是因為相信中國法制會改善,但如今卻一直倒退。(張浩維攝)

1997年3月19日 何俊仁立法局會議發言逐字紀錄

何俊仁議員致辭:謝謝主席,我代表民主黨支持《逃犯條例草案》恢復二讀,並連同政府所提出的一些修訂一併通過。

我記得在審訂工作剛開始時,議員曾提出一個問題,就是究竟將來中國內地和香港之間的逃犯移交和引渡事宜是否會引用另外的法例,而有關的立法情況又是如何?因為這方面的安排可能會與我們當時所考慮的條例草案有關和構成影響。當時政府官員說還沒有任何決定,也沒有任何協議,一切尚在商討之中。不過政府非常希望這項條例草案若在日後獲得通過的話,可以成為一個極具參考價值的藍本,可供中國政府和香港政府將來借鏡。

因此,我們在審議條例草案時,都緊記這一點。我們一方面希望條例草案能夠盡快通過,使香港在有關移交逃犯事宜的法例方面,能夠有一項可以延續至九七後仍繼續適用的本地法例。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條例草案能夠成為一個好的借鏡藍本讓中國政府考慮,以便日後訂定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逃犯移交的政策和法律。

在審議期間,委員會的成員特別關注以下幾點:第一,就是國際公約責任的履行,我們要求每一個可能受影響而被移交、遣返或引渡的疑犯,一定要有充分的法律權利和保障;第二,程序要清楚和明確;第三,做法要符合現時國際一般的慣例。

我們在考慮條例草案內容的時候,認為有幾項原則是非常重要的。第一項原則是必須保留現時的做法,就是任何引渡必須要有法庭發出的引渡令或遣送令。這個做法是必定需要的,不能只是通過兩個政府之間的一些協議,就可以在政府與政府之間移交疑犯。必須要有一個法庭程序,讓法庭考慮有沒有拒絕移交的理由。至於拒絕移交理由方面,我們認為以下幾點是非常重要的,而我們也費了很多時間加以研究。第一,不應有任何人因為犯了一些政治性的罪行而被引渡。這點與所有國際慣例相同,而對政治犯或是犯了政治性質罪行的人士,也應這樣處理。

第二,不能因為種族、宗教和國籍的原因,而使逃犯在被移交或引渡之後,基於上述因素受到懲罰,或是蒙受不寧。

第三,這點大家都認為是很重要的,就是兩地必須同樣承認所引渡逃犯所犯的罪行於兩地均屬刑事罪行,即是所謂double criminality。

第四,要考慮對方要求引渡的被判罪人士是否曾受到缺席審訊、是否曾接受正式的審訊,以及在移交之後會否遭受要求移交的國家加以其他的控罪來審訊或遭判刑。我們認為上述做法是不能夠接受的。因為在要求引渡該人的時候,已經說明了該人所涉及的是甚麼審訊及甚麼罪行,所以當他回國後,就不能再胡亂加控其他罪行。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再呈交總督,也就是將來的特區首長,給受引渡者一個申訴的機會。
另一點非常重要的是,要求引渡的國家如設有死刑,一般來說是不作引渡的,除非該國家保證不會就這個個案執行死刑,則可再作考慮。

剛才提出的都是一些很基本和很重要的理由,而委員會在看過所有有關條文後,均同意應通過法庭的程序,讓受引渡者有一個申訴機會,可以引用上述一些理由反對引渡或遣送。

第二項原則,就是在上訴的程序中,如果根據上述的理由而認為第一個法庭的判決有甚麼不當之處,可以提出上訴。此外,整個過程中的每一項程序,例如將一個人拘留,以致送上法庭,然後上訴等,均須設有時限。每項程序的時限必須有很清晰和很清楚的嚴格規定,不能將一個人無限期拘禁,等候遣返,或等候遣返程序的進行,這些做法都是不能接受的。

第三項就是申請保釋的原則。剛才涂謹申主席也說過,這點是我們非常關注的,因為按照條例草案的保釋原則,這些逃犯要申請保釋是比較困難的。我曾經要求作出一些委員會建議的修訂,但政府並不同意修訂。不過,後來政府交了一些案例給我們看,我發覺很多先進國家的確設有這樣的原則,原因是這些引渡犯的潛逃性很強,所以當他們要求保釋的時候,往往會要求他們提出很強的理據。經參考國際做法後,我最後也接受了有關的條文,不過我們會留意這項法例如何執行。

第四項原則是關乎法律援助的。我們知道這類引渡事宜也有法律援助,換句話說,如果有關審訊是在裁判處進行,就會有當值計劃的律師來援助;如果呈至高院審訊,則可以向法律援助處申請法援。

香港與任何國家簽署引渡締約後,均須經過總督,以法律形式頒布,然後納入適用的法律範圍之內。由於經過憲報刊登,所採用的是類似附屬立法的形式,所以立法局亦有權作出審議。當然立法局很多時都會尊重政府的決定,尤其是政府很多時也有考慮與它簽約的國家的法制運作及國內的法治精神是否受到尊重等。不過,立法局始終是有最後的監管權力,通過一個負面的監察,利用審議程序來作出最後的監察。

整體來說,我們提出了很多技術性的修訂,我亦十分高興政府官員參與會議及細心討論,他們採取了開放態度,後來也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回應,從而作出修訂,我相信涂謹申主席也同意這一點。我相信我和涂謹申主席也該向他們道謝。

因此,我們最後都支持這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與此同時,我們也促請政府儘快與中方進行商議,希望盡快可就香港和內地之間的疑犯移交事宜達成協議。當然,日後可能會有人說,兩地將來是一個國家,香港和內地,雖然現在不是,但很快便會是一個國家了,這些究竟是否適用?我相信大家都會同意,雖然香港和內地同屬一個主權,但我們不要忘記“一國兩制”,兩制不是兩個司法管轄區,而是兩個不同的法制。在這些保障下,我相信香港人的信心定能有重要的保障,而我們的權利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希望能盡快完成下一個階段,就有關香港與內地移交逃犯事宜達成協議,從而予以立法。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呼籲同事支持這個法案的二讀和三讀,以及支持政府所提出的修訂。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