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辯方指黎國安法後無公開求制裁 控方即指Signal上仍有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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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今日(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續審。黎智英的代表律師繼續陳詞,指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有公開提倡制裁中國,但《國安法》生效後已沒有。控方隨即補充,《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雖然沒有在其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直接提制裁,但在社交媒通訊軟件Signal上,仍有發請求制裁的訊息。

4名被告:黎智英(77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和李素蘭審理。

黎智英。

法官:黎智英請求制裁 和新聞工作無關

代表黎智英的代表律師陳詞指,傳媒有責任監察政府和向公眾提供資訊,引發社會討論。辯方同意新聞自由非絕對,但認為媒體應較一般人享有更多的自由。法官李運騰提到,YouTuber在網上談及社會時事,這種在網上發表看法,應如何就此劃界線。辯方回應指,傳統媒體受較多限制,又指本案是涉及傳統媒體,日後遇到其他案件處理劃界線的問題時,再作處理。

法官李運騰又指,提供資訊和請求制裁不同,控方案情是指黎請求制裁,和新聞工作無關,辯方則回應指,法庭考慮本案的言論是否請求制裁時,應考慮新聞自由。

辯方續稱黎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再提制裁

就控方質疑,黎提倡外國和中國貿易談判時,把人權議題掛鈎,辯方指中國憲法亦保障人權。控方即澄清他們是指黎是藉詞把兩者掛鈎,請求制裁。辯方則回應指,黎未有以人權議題為藉口,請求制裁。

辯方又指,控方需證明在《國安法》生效後有新的協議。法官李運騰舉例指,若有多人達成協議從外地入口大麻二酚(CBD),但他們在相關行為變成不合法後,仍然繼續其協議,當中不涉新協議,而是繼續原本的協議,問他們是否違法。辯方回應,就此要考慮涉案人士的行為是否屬確認其舊有的協議。黎在《國安法》生效前,公開提倡制裁,但《國安法》生效後則未有這樣做。同時,控方沒有足夠證據指控在《國安法》生效後,案中有新的協議,或其行為是確認其協議。

控方:黎在Singal上仍有發訊息求制裁

控方補充,黎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直接提倡制裁,是指他在直播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的發言和其撰寫的文章,但黎有透過Signal發送訊息,直接請求制裁。

就勾結外國勢力控罪,辯方強調請求不包括煽動和鼓勵,又指條文列明「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因此其對象是指國家或地區,並非官員或個人。法官李運騰問,若個人以官員身份行事,因此受到制裁,不就是透過制裁影響政策?辯方回應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有條文涵蓋此情況。

辯方指張劍虹證供有矛盾 指出政府錯誤不違法

辯方批評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的證供,指他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時呈交誓章,有關編採指示的說法和庭上證供矛盾。如張在誓章中稱沒有以任何方式,參與制定《蘋果》編採政策和做法,但庭上則指有傳達黎的編採指示,辯方指張有涉及編採事宜。此外,張曾稱和到訪的警員閒聊,只是講及「普通嘢」,辯方質疑其說法,強調「法庭並不愚蠢」,張可以承認被遊說成為從犯證人,但未有這樣做。因此,法官不應就張的證供給予比重。

辯方續稱,根據煽動刊物罪,指出政府或其法例的錯誤並不違法。辯方繼而引述時任《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的證供,指《蘋果》對政府較批判,但非「為批評而批評」,而是希望引起關注及改變政府施政。

辯方又引述張劍虹的證供,指《蘋果》當時避免違反《國安法》。法官李運騰問,若案中串謀者同意請求制裁,是否需證明他們知悉請求制裁屬違法,辯方稱需證明他們有意危害國安。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