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明開審 法官下判辭解釋拒撤公訴書理由 重申將依法審理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多年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將於明日(22日)開審,被告之一的鄒幸彤,早前指公訴書內容不詳,亦爭議《人權法》保障思考及信念自由等,要求撤銷公訴書。其申請早前已被駁回,法官在開審前夕(21日)下判辭解釋理由,指鄒提出的部份理據,屬審訊的議題,亦認為控方已把足夠資料交予辯方作準備,重申法庭不會被用作政治打壓的工具,並會跟據證據及法律原則審理,故駁回鄒的申請。案件將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姫審理。
四名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下稱: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 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鄒認為控方未詳述何種非法手段
法官在判辭指,鄒幸彤指公訴書缺乏詳情,特別是關於「非法手段的行為」,未有指明是是何種行為。控方在鄒要求下曾回應稱,任何非法手段,無須涉及武力或類似武力的行為,並具顛覆國家意圖,煽動他人作此行為,也非法律所容。
控方認為各被告透過激起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等情緒,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故認為被告的這些行為屬非法。
國安法後仍鼓吹結束一黨專政
此外, 公訴書指各被告「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鄒要求控方披露依賴「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這四項的哪一項。控方回應指,其立場是這四項都適用,並指《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而另三名被告是法人團體的董事及幹事,繼續維持支聯會的組織,包括透過舉辦公開活動,發布不同刊物或網上內容,營運六四紀念館等,向他人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煽動他人加入或認同支聯會。
控方已提供資料讓辯方作反駁
法官認為,控罪涵蓋的範圍較闊,綜合公訴書的內容和開案陳詞等,控方已為被告提供足夠及合理的資料,讓被告知道他們面對的指控為何,被告亦應已清楚知道需處理的案情,及如何反駁。毋庸置疑「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是違反國家憲法的主張,但這主張是否符合「非法手段」,是審訊處理的議題。
鄒爭議人權法保障思想和信念自由
此外,鄒認為單是持有「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想法,和「煽動」他人認同這目標,若沒有作出違法行為,沒有干犯罪行。根據《人權法》,思想和信念的自由是基本人權,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由設限。人們有權不認同現行的政制或法律,亦有權以合法方式推動改變。法官指都是審訊議題,不構成撤銷公訴書的理由。
鄒亦指,她早前涉及兩宗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該兩案已審結,若控方於本案亦依賴該兩案涉及的事件,作為證據的一部份,便違反雙重損害的法律原則。
重申法庭只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審理
法官指該兩案和本案的控罪不同,沒有事實重疊,認為不會對鄒構成雙重損害。控方在本案指控各被告煽動他人以非法方式顛覆國家政權,法庭只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審理,不會容許以法律為名,作出政治打壓。最後認為鄒的理據無一成立,因此駁回其申請。
案件編號:HCCC 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