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鄒幸彤指案情單薄 控方:憲法列明共產黨領導不容破壞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今(11日)續,控辯雙方續就案件是否表證成立,作中段陳詞。鄒幸彤陳詞指,控方案情單薄,僅指支聯會主張結束一黨專政便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沒理會每次發言背景,也沒分析用甚麼手段,鄒又指,共產黨不是香港的政黨,即使有人想入黨亦沒有合法途徑加入,惟無論是否同意共產黨的領導,任何人都要服從其領導。
法官李運騰指鄒的言論淪為政治爭拗,又指本港有人大代表。控方則強調中國憲法序言及第一章字面上可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的根本制度,禁止被破壞,也不容用修憲來修改制度。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至本周五作出裁定。
代表被告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指,根據憲法條文,人大有權修改整套憲法,但控方卻主張人大無法修改部分憲法內容,這種削弱人大修憲權的論述俗點說是「大逆不道」。李官認為,憲法討論比較哲學,「如果權力係無限,可唔可以自己改自己?」
李卓人代表律師反駁控方指支聯會要結束共產黨領導
針對控方指控支聯會主張「結束一黨專政」,並持續對共產黨作出負面評論,自然合理的效果是要結束共產黨領導,沈士文辯解,專政意指政黨不聽人民的聲音,控制所有言論,支聯會這說法是否公允,法庭無需判斷。此外,89年民運誰是誰非和新疆問題等,本案也沒有相關證據。
李官同意控方開案時已表明本案不是政治審訊,法庭也沒有證據作裁斷,惟李官認為,支聯會對共產黨是否持敵對態度,或與案件有關。沈回應指,控方想描繪支聯會一貫反共產黨,惟法庭不應接納。
沈士文續指,中國憲法第41條保障了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利,因此請法庭裁斷被告無須答辯。沈指,該條文列明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市民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他強調,如果法庭接納控方說法,那麼憲法將會變得僵化,沒有機會發展,所有政治辯論的自由也會被扼殺。他反問,憲法第41條是否只得字面意思,表面上引誘公民去批評政府,實際上會坐監?
鄒幸彤指控方案情單薄 沒理會發言背景
鄒幸彤其後陳詞,指控方案情單薄,僅指支聯會主張結束一黨專政便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沒理會每次發言背景,沒分析用甚麼手段,沒理會是否侵犯人權。
她又問,即使推前一步看,支聯會要求結束共產黨領導又如何?假設「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是挑戰整部憲法,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為何沒有權利反對現行憲法?如果國家憲法維護政黨的領導,為什麼公民不可以提出相反要求?她反問,是否「一講就犯法?」她又稱,一條法律必然有合法途徑去改變,公民必然有權尋求共識,推動法律改變。
法官促鄒幸彤勿用偏激字眼
鄒幸彤認為,控方目前說法猶如稱「呢個國家永遠只能由共產黨管治,你地呢班奴才……」法官黎婉姬即敦促鄒勿用偏激字眼,指控方沒有使用相關詞語,鄒要使用中立言詞。
鄒續指,共產黨不是香港的政黨,即使有人想入黨亦沒有合法途徑加入,惟無論一個人是否同意共產黨的領導,都要服從其領導,對於香港的情況而言更加荒謬。李官認為鄒的言論淪為政治爭拗,補充本港有人大代表。
鄒幸彤指控方說法欠缺法律和證據基礎
鄒幸彤強調,控方一直沒說明「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會導致什麼後果,沒法證明哪些行為會導致國家的根本制度被推翻。她另請法庭特別考慮人權問題,反駁控方稱支聯會以人權之名作為擋箭牌:「控方不可能以國安之名侵犯人權,應該調返轉講」。
她總結,控方不容市民說「結束一黨專政」是否定人民有選擇被哪個政黨領導的權利,即使控方努力也好。也欠缺法律和證據基礎,因本案沒有定罪可能性,法庭應該裁定被告毋須答辯。
法官指陳詞涉複雜議題 押後至周五頒布裁定
控方回應指,憲法序言及第一章字面上可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的根本制度,禁止被破壞,也不容用修憲來修改制度。
法官表示是次中段陳詞涉重大及複雜議題,押後至周五頒布裁定。
3名受審被告:支聯會(已解散)、李卓人(68歲)和鄒幸彤(40歲),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