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強烈不滿外國機構及反華組織等對修訂國安法細則發表誤導資訊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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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27日)就一些外國機構及政客、反華組織和媒體等,對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特別是其附表1所發表的誤導資訊及以偏概全的描述,表示強烈不滿。特區政府作出嚴正澄清,以正視聽。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頭等大事。每個國家都會根據本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沒有一個國家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而制定相關經修訂的實施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
發言人亦強調,根據經修訂的《實施細則》附表1,在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電子設備可能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並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及獲得授權後,才能根據手令搜查該電子設備,以獲取相關犯罪證據。只有在依法獲得授權就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力後,警方才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因此絕非能隨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其手提電話等電子設備並提交密碼。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目的是要執行已依法獲得授權的搜查工作。
經修訂的《實施細則》附表1完全符合《基本法》第三十條對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保障,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對私生活和通信的保障。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香港特區會繼續堅定不移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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