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11原居民因涉「套丁」被定罪 能否翻案仍有待上訴

撰文:郭顥添
出版:更新:

郭卓堅就原居民丁權案提司法覆核,法官裁定原居民行使丁權在其土地上建屋合法。但實情是,不少原居民「男丁」是「有權無地」,過往曾揭發不少發展商看準這個情況,與這類「丁」合作取其「丁權」建屋謀利,即所謂的「套丁」,但這當中是否涉違法行為,一直惹人關注。雖然法例並未有一條針對「套丁」的法例,但「套丁」過程中或難避免涉作出虛假聲明,或簽下地契等情況,且違背建屋自用的原則,當中或涉及刑責。
法庭於2015年曾處理一宗「套丁」案件,11名涉售丁權的原居民均被裁定罪成及判監,他們全部正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亦明言在這丁權覆核案後,將盡快處理有關案件。

發展商李欽培被指與原住民串謀「套丁」,被裁定罪成,現正保釋等候上訴。(資料圖片)
+1

11名原居民涉230萬售丁權

該「套丁」案於2015年在區域法院審理,11名沙田原居民涉嫌以230萬元向發展商出售其「丁權」,以讓發展商興建近2億元的丁屋發展項目,當時控以他們串謀訛騙的罪名。法官判處11人罪成,被判入獄2年半至3年不等,案件亦成爲首宗因「套丁」而入罪的案件。法官在判決指,被告透過虛假陳述的方式出售丁權,做法與政策原意相違背。

行使權利時訛稱是地主

該案案情指,丁屋發展商李欽培被指於2008至2011年,在沙田大輋村發展丁屋屋苑,並透過康沛發展和永悅國際兩家公司聯繫與多名原居民,與他們簽訂「套丁」協議,讓他們訛稱自己是土地的地主,以詐騙地政總署向批出建屋牌照。

郭卓堅認為丁屋政策存在不公。(張浩維攝)
+1

無出錢「買地」但獲「套丁費」

表面上,李等人與男丁簽訂了土地轉讓文件,文件中雖寫著男丁以15萬購買土地,實質男丁不用出錢「買地」,但他們會獲得「套丁費」。在簽訂土地轉讓文件時,雙方均向自己的律師表示,15萬的金錢不用經律師處理,他們會私底下交收。案中12名被告獲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監兩年半至3年。11名原居民均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全部現正保釋等候上訴,案件在這覆核案有裁決後,相信會於今年稍後作上訴聆訊。

條款未列入聲明內容

法例原規定申請建屋的丁權持有者,需作出法定聲明,指自己沒有與他人或發展商訂立協議轉讓土地權益。但鄉議局就該項聲明曾與政府商討,並指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同意不將相關款項列爲聲明内容,以納入建屋牌照條款内取代。

官裁定男丁簽下虛假地契

惟原審法官沈小民認爲,政府雖改變態度,無需男丁作出聲明,但不代表男丁有權有地才能申請建屋的資格有變。本案中,男丁是透過虛假陳述的方式,例如簽署虛假地契,令人相信他們是合符申請資格的人,做法明顯不誠實。

指丁權被用作謀利與政策背道而馳

沈官當時在判詞強調,丁權是讓原居民可以安居,而不是給他們拿來謀利。他們與發展商的做法實有與政府政策背道而馳。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丁權覆核案判詞中,亦有提及原住民的免費建屋權,是限制在區內建屋自住,或其家人於內範圍自住的。惟「套丁」案的被告能否推翻其罪名,則有待上訴庭裁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