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婦少在家被收公屋 稱在狗場照顧貓狗 司法覆核罕有勝訴
居於柴灣漁灣邨的六旬退休婦,因房署多番家訪無人在家,加上水電錶讀數低,被收回公屋。她事後解釋因要照顧流浪貓狗,元朗的狗場又欠缺義工,惟因地點距離柴灣居所甚遠,有時會在狗場留宿而少回家,又指其單位現已無電力供應,但她有住屋需要。房委會的上訴委員會以退休婦長期不在單位居住為由,駁回其上訴。退休婦遂提出司法覆核,但無出席聆訊。高等法院法官楊家雄今(21日)頒判辭,認為退休婦在狗場留宿屬臨時性質,房委會亦指若退休婦有提出申請,會有其他合適政策處理,法官因而裁定退休婦勝訴,發還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又強調本案情況特殊,不應被視為任何具方向性的先例。
申請人為李翰思(67歲),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房委會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亦缺席早前的聆訊。
207天內205天零耗用記錄
判辭透露,申請人居於柴灣漁灣邨漁安樓一單位。房署於2023年7月至2024年初進行調查,發現在其中207天,該單位的水錶讀數共錄得205天零耗用記錄,當中只有2024年1月2日增加0.0094度;電錶一直停留在000006度。此外,調查員13次突擊家訪及1次預約家訪,都沒人應門。而2024年1月23日留下的預約家訪信,至同月25日下午2時沒被取走。 房委會遂於4月30日,向申請人「遷出通知書」。
申請人稱近十年全力照顧貓狗
申請人於2024年7月22日進行聆訊,其後駁回上訴。根據該聆訊紀要,申請人透露已退休,並領取綜緩。此外,申請人是救護流浪貓狗的義工,以往會捐錢、捐糧和贈醫,最近十年更全力照顧初生貓狗、被遺棄及年老和患病的動物。她會外出尋找流浪狗,亦會前往柴灣墳場、山上餵飼狗隻,間中會將狗隻帶返單位暫住一、兩天,等待有心人收養。
元朗狗場缺義工故少返回單位
她指後來房署職員通知她不可在單位飼養狗隻,她便在元朗物色地方作為狗場。該些地方較為偏遠,往返柴灣單位需時。她在狗場的工作繁忙,沒有指定休息時間,通常每晚在狗場休息兩小時左右,睡在平放的椅子。由於近期狗場欠缺義工,因此較少返回單位。
單位已無電力供應平日靠滴水自用
她又指,單位的電力線路仍然沿用四十年前入伙時的線路,現時單位沒有電力供應。她會收集水龍頭的滴水以作自來水使用,她在單位只須洗手、洗臉及刷牙等。她又向三名委員組成的審裁小組稱,已將自己的財富全數捐出,她絕對有住屋需要,非常渴望返回單位。
上訴委員會以二對一駁回其上訴
其中兩名委員認為,雖然申請人表示因全身投入照顧流浪貓狗,而未能使用單位,但客觀證據顯示她長期不在單位居住。鑑於現時社會對公屋的需求殷切,理應將單位編配予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家庭,善用公屋資源。另一名委員則認為,狗場用地並非固定,或會被收回,屆時申請人將會失去棲身之所。該委員傾向行使酌情權,修訂遷出通知書,對申請人施加觀察期,以確保她持續居於單位。審裁小組最終以二對一,駁回上訴。
法官認為狗場屬臨時性質
法官認為,該兩名委員接納申請人因全身投入照顧流浪貓狗,而未能使用單位,但在狗場留宿屬臨時性質,休息環境也極不理想。
房委會指有合適政策處理
房委會的代表大律師指,如因工作不能恆常返回公屋單位的個案,租客應在被收回單位前作出申請,房委會有合適政策處理,例如保留戶籍。法官指上訴委員會當時未有考慮這政策。
申公屋資源珍貴不容濫用
法官認為,該兩名委員的決定有悖常理,因此裁定申請人勝訢,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將上訴發還至上訴委員會,由另外三位委員基於法官的裁定,重新考慮。
法官重申,公屋資源珍貴,不容濫用,但本案案情獨特,亦關乎申請人權益,須慎重考慮,又指本案不應被視為任何具方向性的先例。
案件編號:HCAL 211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