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法院外拍攝遭警扣起證件 警稱助查 司法機構:記者區可拍攝
有記者於本周一(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採訪南丫海難死因研訊,並在法院外拍攝證人,警員上前查問,指針對法院紀錄的相關「新例」已實施,記者拍攝到法院範圍屬「敏感」,並扣起其中一名女記者的證件,要求她聯絡其他記者折返,以登記資料。
警方回覆查詢時指,該名女子「在場助查」,其後有人從法院内取回證件,並向警員出示。司法機構回應指,記者可在法院大樓範圍外及法院大樓內指定的記者區拍攝,司法機構不評論警方的行動。
於本周一中午約12時30分,多名採訪南丫海難死因研訊的記者,步出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拍攝該案的證人,有數名軍裝警員向記者查問拍攝原因。一名女記者提供記者證同身份證後,遭警員扣起證件。警員要求該女記者聯絡其他記者折返,以登記資料。於20分鐘後,其他記者帶同證件折返,讓警員登記資料。
警方回覆時指,警員當時發現數名女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車閘外拍攝,並上前了解。期間一名人士向警員出示記者證及身份證,其餘人士表示證件遺留在法院內。該名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人士在場助查,其後有人從法院内取回取回記者證及身份證,並向警員出示。警員提醒有關人士應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司法機構回覆指 記者可在法院大樓範圍外及大樓內指定的區域拍攝 不評論警方的行動
司法機構回覆指,根據於本年3月通過的《法院(遙距聆訊)條例》,以及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將未經授權而在法院內的記錄、發布和廣播行為定為刑事罪行。根據《法院(遙距聆訊)條例》,任何人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5年及罰款100,000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而故意對法院處所及在法院處所內的任何人作出影像或語音紀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1年及罰款50,000元。
按司法機構現行就西九龍法院大樓的新聞採訪規定,記者可在法院大樓範圍外及法院大樓內指定的記者區拍攝。此外,司法機構不評論警方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