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陳建愉涉摸女警大腿及臉 官信或只是嬉戲 裁非禮襲擊不成立
警司陳建愉涉在慶祝他升職的酒吧聚會上,摸一名女下屬的大腿及掃其胸,其後又在警署內摸該女下屬臉脥,被控非禮及普通襲擊等罪。陳否認指控,辯稱他曾在美國生活,覺得拍膝搭膊屬朋友接觸,他在派對上或因興奮拍打過女事主大腿,但應立即縮手。他又指女事主略胖且男性化,且性格豪邁,無當他是典型女性看代,只當她是「細佬妹」,又稱當時不知女事主對其行為感冒犯。案件今(25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對女下屬的行為可能不恰當,但被告指該行為只屬嬉戲的說法可能是真,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建愉(42歲,警司)被控於2024年5月14至15日之間,在旺角太平道La La Bar非禮女子X;及於2024年8月某日,在青衣警署4樓襲擊X;並於同年8與9月期間某日,在青衣警署15樓襲擊X;於2024年11月7日,在青衣警署2樓廁所外襲擊X。
難想像被告在多名警員前下手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裁判時指出,當日在場有多位警員,難以想像被告會在眾目睽睽之下把手攝入X的私處,與X鬥力,同時又可以與他人談話。X作供指,當時因為不想被告覺得在與他對抗,故不曾起身離開,惟香官質疑,X當時與被告鬥力,其實同樣會令被告感對抗。
X是經驗警員應具保護自己的能力
香官另指,當日X不曾逃離被告的身旁,X解釋指因為她當時很害怕,惟香官質疑,X是一名有多年經驗的警員,理應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X指她甚至連去廁所的勇氣都沒有,且當日有份出席聚會的警員均指,只看到被告拍打X的大腿數下,與X稱被告的手掌長期在她腿上的說法不符,難以令人信服。
X在片段興奮雀躍甚至搭被告肩膀
香官稱,X在片段中表現雀躍及興奮,在合照中甚至有搭被告的肩膀,但X解釋指當時舉動是想配合現場氣氛,香官認為此原因並不合理,難以理解一名被侵犯及感害怕的女士,會搭被告的肩膀,此舉動亦令其乳房與被告相近,質疑若X被侵犯,當時理應會感到害怕。
質疑X為何沒有推開被告
香官指,當天的聚會的5小時中,X從未表達不滿,因為不想被告感到被反抗,此說法令人摸不着頭腦,且當日其他女同事亦有推開被告的手,惟被告的表現反映他並不介意被推開,質疑X為何沒有推開被告。
能用言語表達為何要畫圖
香官續提及,X曾在被告房間的白板繪畫咖啡機及防騙吉祥物「提子」的圖案,惟她質疑,X知道被告曾錯把咖啡機當作假陽具,亦知道這是色情笑話,若然她對被告當天的行為感不適,理應不會這樣做,加上X亦曾作供指,對被告提及過他可以自己沖咖啡,既然X可以以言語表達目的,不能理解她為何仍要繪畫此圖案。
認為X未能確定胸部是否被觸碰
香官另指,X從未對他人提及胸部被觸碰,因為擔心激動的Y會向被告投訴,惟香官質疑,既然X已經說過被觸摸陰部,不明為何不能交胸部被觸碰,此反映X其實不確定該部位是否有被人觸碰,認為此部分存在合理疑點,且被告與X的訊息對話只涉公事,用語較輕鬆,不見被告有猥褻目的,遂裁定被告一項非禮罪脫。
若被告知X會反抗應不會冒險摸臉
就3項普通襲擊的指控,香官認為事發時有多名警官在場,如果被告知道X不同意其行為,應會擔心X大叫及反抗,難以信服被告會冒險去摸X的臉頰。
接納被告可能不知X感不滿
香官續指,從二人的訊息可見,二人的相處模式較輕鬆,X曾經對被告說:「我琴日搵你吹水,你趕我走喎!」及「做乜唔返工,我買左咖啡畀你」,被告亦曾對X說:「記住唔好為份工搞到自己唔開心⋯工作只係生命中嘅一部分⋯⋯」故接納被告可能真的不知道X對其行為感不滿,亦信納被告所說,該行為只屬嬉戲的說法可能是真,遂裁被告的3項普通襲擊罪全部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24年5月調職到她任職的警署,她與被告僅上司下屬的關係,二人從未單獨約會。
X指被告曾把手指攝入其大腿內側
事主X早前供稱,被告在2024年5月14日約她到酒吧飲酒,當晚有6至7人出席,包括其他同事。她與被告坐在梳化,席間她得知該聚會是慶祝被告升職。X指被告飲了數杯威士忌調酒後,曾把手放在她的大腿上,前後來回地摸,後來更把手指攝入她大腿內側近陰部位置。X握拳擋住私處前,夾實大腿,才沒被侵犯。
酙茶遭被告由手腕掃至手踭
至同年8月,X在警署出席會議,當時只有被告和她在場,她拿着茶壺在被告左方酙茶時,指被告突然用右手手指從她手腕掃至其手踭,維持1至2秒。後來有其他人到場,故她未有向被告攤牌或表達過不滿。X稱當刻覺得非常冒犯、好愕然及好核突。後來有把事告知女同事Y。
警署遭被告摸面脥
X續指同年11月10日,她在廁所門外等一名女總警司時,被告微笑走近她並伸觸她的臉頰,她有叫被告走開,又指女總警司快到,被告亦立即離開。
被告稱拍過大腿後已即縮開
被告陳建愉自辯時否認曾摸或把手攝入X大腿,又否認曾與X鬥力及碰到她的胸部,強調整晚都沒有任何企圖非禮及襲擊X,他認曾拍X的大腿,並說:「有時好自然,講開嘢拍落隔離嗰個人大髀。」他稱印象中拍完便即縮開,沒有停留。對於X指他搭膊頭並掃到其乳2至3下,被告稱有搭膊頭不為奇,但印象中次數不多,他否認有摸事主胸,搭膊頭時應只碰到手臂外側。
把X當朋友或弟弟般相處
至於X指他曾用右手食指掃X左臉,被告稱他不是惡意冒犯,他沒想到動作會令X反感。被告指出,X外形和行為舉止都較男性化,X平時又會叫他「大佬」,故他把X當成朋友或弟弟般相處,且X有少許肥胖,令他覺得X「好得意」。又因他和X的性格均較開朗豪邁,沒有把X視為典型女性,而是當她是「細佬妹」。
若知X覺冒犯會停止
被告總結指,除X以外,他沒有對任何女同事作肢體接觸,亦不知道這些行為令她覺得冒犯,如果他早知,必定會停止,但他當時不知情。
案件編號:FLCC30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