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報販霞姐被殺案 曾頂證主腦被告不服未獲限期判刑 覆核勝訴
深水埗女報販「霞姐」何慧霞1999年被殺案,案中涉「睇水」,並曾出庭指證主腦的被告盧漢興,2007年被裁定謀殺罪成,被判囚終身。盧至今已服刑18年,他不滿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拒頒發有條件釋放令,或向特首建議將他的刑期改為一個有限期的判刑,因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22日)頒下判辭裁定盧勝訴。
法官指,相關條文規定委員會在覆核時必須考慮多項原則,包括囚犯的更生,但委員會錯誤理解條文,認為盧的服刑時間並不足夠後,便沒有考慮其他原則。由於委員會將於明年4月再進行另一次覆核,法官不頒令一個較早的覆核,但要求委員會屆時應用恰當的原則作覆核。
申請人為盧漢興,未有律師代表;答辯人為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案件由法官高浩文和李運騰一同審理,是次判辭則由高浩文撰寫。
盧於2007年被判終身監禁
資料顯示,女死者何慧霞(40歲)疑因生意糾紛爭拗,惹來殺機。於1999年9月22日深夜,她在深水埗大埔道被兇徒用牛肉刀狂斬,最終失血致死。負責「睇水」的盧,2007年被裁定謀殺罪成,遭判處終身監禁。
盧曾作供頂證兩名主腦
判辭透露,委員會於2012年至2024年8次作出覆核,而盧提出的理據,包括曾於2006年在赤柱監獄阻止另外兩名囚犯向其他囚犯施襲,以及曾在「霞姐」案中作供,頂證兩名主腦。委員員在多次覆核中,拒頒發有條件釋放令,或向特首建議將他的刑期改為一個有限期的判刑。
認為服刑時間不足夠拒頒釋放令
委員會於2024年6月給予盧的信件中,指盧當時已服刑已17年1個月,而且近年在院所表現維持在非常良好的水平。同時,他干犯的罪行嚴重,因報紙分銷的糾紛,令女報販被斬死。委員會考慮盧曾向警方提供協助、在院所表現等,同時認為他服刑時間並不足夠,拒向他頒發有條件釋放令,或向特首建議將他的刑期改為一個有限期的判刑。
盧指委員會未考慮其重犯機會等因素
盧指,委員會未有考慮相關的因素,包括其心理和精神狀況,和重犯的機會。他認為,《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的8A、8B和8D條列明,覆核時需考慮囚犯的更生、囚犯和社會的利益和保護公眾安全等原則。委員會則指,條例的8C條涉及囚犯服刑的時間是否足夠。根據8C條,委員會需考慮囚犯是否已服了一個足夠的刑期。若達到此門檻,委員會再考慮是否讓囚犯提早獲釋。
認為應考慮全盤4項原則
法官在判辭指,不認同委員會的看法,認為應考慮《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的8A至8D條,該些原則屬強制性,委員會必須考慮。同時,根據條例用字,8C條並不較8A、8B和8D條重要,或屬先決條件,要滿足8C條的要求,才考慮其他原則。法官強調,委員會應該全盤衡量該4項原則,同時指該4項原則亦亙相影響。
只視8C為決定性原則欠完善
法官續指,委員會視8C為決定性的原則,只集中考慮它,但沒有充份考慮其他原則,屬法律上出錯。同時,委員會認為盧的心理和精神狀況,和其重犯的機會,與8A、8B和8D的原則相關,而不予考慮,屬程序上出錯。法官認為,委員會是次決定欠完善,因此裁定盧的司法覆核勝訴。
盧於明年4月將再作覆核
法官因此推翻委員會拒頒發有條件釋放令,或向特首建議將盧的刑期改為一個有限期判的決定。但法官亦考慮委員會將於明年4月,對盧進行另一次覆核,因此不頒令一個較早的覆核。委員會在該次覆核前,應索取進一步的資料,並考慮本案的判辭。而在下一次覆核時,委員會需考慮8A至8D該四項原則。
案件編號:HCAL127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