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案.上訴|王宗堯稱到場送充電器 被囚6年2月屬過重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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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及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14人,涉於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被判暴動罪等成,被判囚逾4年半至6年10個月。王宗堯等7人不服定罪或刑罰,案件今(16日)於高等法院進行上訴聆訊。上訴方指王到場送充電器只因純粹想幫人,沒意圖參與暴動,原審以6年半為起刑點作考慮過重。王最終被判囚6年2月。法官聽畢陳詞,並稱會在6個月內頒布決定。

7名上訴人,包括經審訊被定罪的3人:林錦均、吳志勇、王宗堯,及認罪的4人:畢慧芬、孫曉嵐、羅樂生及沈鏡樂。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判7人囚4年6個月,至7年10個月不等。除王及畢爭議暴動定罪及刑期外,其餘5人只爭議刑期。

王宗堯一向很關注社會運動。(Facebook:@gregory wong 王宗堯)
王宗堯被指參與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的暴動,被判囚6年2月。(資料圖片)

認為王當晚行為不足構成鼓勵暴動

王宗堯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蔡指本案特別之處時暴動在下午1時許已發生,王在晚上11時才出現。影片只拍攝到王進入會議廳後將一袋物品交給他人,王攬了別人一下只是普通禮儀,不足以構成鼓勵暴動。

交充電器給記者 沒意圖鼓勵暴動

蔡指,原審並沒有推翻王在到達立法會前的證供,假如法庭接納其辯解,意味王到場有可能只是將充電器交給合法採訪的記者。他身處現場雖然魯莽,但他純粹想幫人,沒意圖鼓勵暴動。刑期方面,蔡指王沒有暴力行為或帶領角色,原審以6年半為起點太重。

控方指王明知當時已發出紅色警示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反駁,示威者當日下午開始衝擊立法會,王明知紅色警示已發出和警方即將清場,仍在此環境下進入會議廳的暴風眼位置,無論他現身多久,亦已參與了暴動,直指王送充電器一說荒謬。

量刑起點分野過於狹窄

代表孫曉嵐的大律師馬維騉爭議,原審將本案暴動定性為最嚴重一類沒有不妥,但以高中低區分罪責的量刑起點的分野過於狹窄。罪責最嚴重以7年為起點,最輕以6年半為起點,兩者僅相差6個月,馬認為每級別起刑點減3個月未能反映罪責之差。

孫在警方清場前才出現

馬力陳,孫在晚上11時許警方清場前才出現,她在會議廳逗留時間短,原審以6年半為起刑點明顯過重。馬建議以4至7年作為3種程度罪責的起刑點。

2019年7.1,大批示威者衝擊立法會,並在會議廳等進行大肆破壞。(資料圖片)
上訴庭3名法官認為是有史以來上最嚴重的一次暴動。(資料圖片)

法官指該暴動是史上最嚴重

在聆訊中,3名法官直言從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認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一次暴動。

林未進入立法會 量刑不應考慮林離開後發生的事

上訴人林錦均是案中唯一沒有進入立法會的被告,他在下午曾以鐵馬撞擊立法會大門玻璃及運送物資,其後自行離開,他沒有參與佔領和破壞立法會。對於原審認為林的罪責屬於最嚴重,代表林的律師為原審官不應考慮林離開後發生的事,林不應被歸類為罪責最嚴重級別。

周天行認為量刑須考慮整體行為

周天行回應罪責起應點狹窄時指,原審已考慮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量刑沒有出錯或過重。對於有上訴人指原審未考慮參與度低,周指暴動罪參與者是恃人多勢眾以暴力來達到目的,量刑時除考慮個人行為,也要考慮整體行為。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