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居民放擴音器裁造成噪音上訴失敗 求准到終院上訴被拒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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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男居民涉於去年6月,在樓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對重建大坑西邨的不滿及訴求。該男居民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罪成,遭判罰款1,500元。高等法院法官李俊文早前駁回其上訴後,男居民打算提出終極上訴,並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李官今(19日)頒判辭,指男居民現時提出的爭議,只是重複審訊及早前上訴的論點,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拒絕其申請。
上訴人黃桂強,66歲。他被控於2024年6月4日下午9時 4分至9時20分期間,在深水埗大坑西邨1樓和2樓的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擴大聲音時發出噪音,該噪音對潘國輝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
黃提出3項爭議
沒有律師的黃提出3項爭議,包括:1)《噪音管制條例》條文所指的「使用揚聲器」,是否必須由控方證明被告為實際「操作者」或「控制者」;2)若控方僅以黃在場或參與活動,作為唯一基礎推定其「使用」擴音器,是否錯誤轉移舉證責任;3)高等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證明黃為擁有人或操作者的情況下,維持定罪,是否構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官指黃所提論點與上訴時相同
李官在判辭指,黃針對控罪中「使用」揚聲器的元素,只是重複審訊及上訴時的論點,即他僅僅在場及留有聯絡電話,不足以證明他有實際操作、控制或啟動涉案揚聲器。李官指,這些都是事實的爭議,原審裁判官和李官已作出裁定。
李官指,黃提出的爭議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案件編號:HCMA47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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