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美華求取回父物業部份業權案 法官裁美華勝訴 獲38%權益

撰文:陳曉欣
出版:更新:

聾啞人士美華的父親過世後,遭女保安阿娟逐出亡父留下的公屋,美華曾因而露宿家門。事件曾有電視台採訪而成城中熱話,美華最後入稟法院,聲稱曾出10萬元購屋,要求取回單位部份業權。但女保安卻堅稱美華在讓單位並無業權。案件早前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今(13日)頒判辭,裁定美華勝訴,並可得物業的約38%權益,女保安蕭榮娟則因非法驅逐美華,須付200元的象徵式賠償兼付訟費。

原告陳美華,兩名被告分別為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以及蕭榮娟本人。

原告陳美華(右)稱曾出資10萬元夾錢買公屋,要求取回約四成的業權。(陳曉欣攝)
女保安蕭榮娟反指原告陳美華並無出資買公屋。(陳蓉攝)

不能單憑庭上證供裁定美華不誠實

暫委法官劉勝欣在判辭指,蕭在審訊時質疑美華的可信性,但劉官認為美華是天生的聾啞人士,她雖然讀聾校至中三,智力正常,但不代表她有一般中三程度的理解和表達能力。對於蕭指美華被盤問時表現迴避,經常沉默或答非所問,指她是不誠實證人。劉官認為,法庭無法估算就某一個問題或答案,在翻譯過程中有多少意思被遺失了(lost in translation),因此不能單憑美華在庭上證供出現前後矛盾,判定她是不誠實的證人。

美華證供與狀書大致相乎

劉官又指,美華在盤問下的證供與其狀書和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大致一致,即她在曾在2002年出資10萬元「夾錢買 2109 室」,接納其證供。

蕭稱無參與除名申請卻有文件

至於蕭的證供,劉官指蕭供稱沒有參與過美華的公屋申請和除名申請,但她卻能在審訊時提供部分文件,並稱「唔記得」或「唔知道」如何得來文件,沒法令人信納,因此裁定蕭一直都擁有這些文件,只是迴避回答如何得來,裁定她非誠實證人。

若知美華無業權不會每月支付生活費

劉官續引述美華胞兄陳耀基與蕭簽訂的秘密協議,當中提到:「如十年內出售需要支付出售樓宇一半款項給陳美華。 如十年後出售需要一筆過支付五十萬元生活費給陳美華」、清還10萬元借款予美華舅父龍日光等。劉官認為,10萬元是龍有份出資買樓的款項,因此在《2002 遺囑》中分配業權予美華舅母,蕭支付龍10萬元實際上是要買斷龍的業權。此外,如果蕭不知道美華有業權,很難令人相信她會同意每月支付3500元給美華作生活費並同意賣樓後分錢給美華,因為條款都遠遠超出了純粹基於同情而作出的行為。

認為美華有出10萬元夾錢買樓

劉官形容,秘密協議是「最後一塊拼圖」,考慮到美華轉帳10萬元與購買物業的時間性、《2002 遺囑》訂立的時間和內容,以及陳老先生臨終前兩三個月發生的事情,基於相對可能性原則裁定美華在2002年曾夾10萬元買樓,美華舅父舅母亦有夾10萬元買樓。購買該物業後不久,陳老先生訂立《2002 遺囑》,遺囑,交給健全的舅母許女士執行,並將該物業以聯權共有形式留給美華及許女士,以確認他們均有金錢上付出。

蕭高度參與美華的除名申請

劉官又指,陳老先生過身前幾個月,蕭高度參與美華的除名申請,美華在威逼、不明所以的情況下簽署文件,因此該除名申請無效,蕭非法驅逐美華出該物業。

劉官裁定,美華可得到約38%業權,蕭須承擔訟費,以及向美華支付200元作為非法驅逐的象徵式賠償。

事件曾有電視節目提及而成城中熱話

聾啞女子陳美華聲稱父親過世後,遭大廈女保安佔了其父單位,並被趕出門外。(林朗天和林振華攝 )
由於原告陳美華是聾啞人士,被告蕭榮娟有寫字與她溝通。(林朗天和林振華攝)
聾啞女子陳美華。(林朗天和林振華攝)

美華稱父購公屋時曾出資10萬

原告陳美華是一名聾啞人士,其律師開案時透露,陳父於2002年5月以約26萬元購下李鄭屋邨第5座禮讓樓的公屋單位,美華聲稱曾出資10萬元,陳父同年6月3日定下遺囑,把單位受益人定為美華及她的舅母。

陳父臨終前1個月突改立遺囑

陳父在2017年12月去世,他臨終前1個月突另立遺囑,把遺產給予被告蕭榮娟。蕭在2018年1月向美華的舅父開出一張10萬港元的支票。

美華質疑蕭與其兄有秘密協議

美華質疑,蕭疑與美華胞兄陳耀基有秘密協議。文件顯示陳耀基不反對蕭得到單位,但蕭須向美華的舅舅付10萬元,及付陳耀基8萬元;蕭亦需與美華同住,並每月給美華3500元;若蕭在10年內出售單位,須分一半金額予美華;若10年後出售,則一筆過支付50萬元;蕭亦須負責單位的水電媒及差餉。

父重立遺囑前曾帶美華在公屋除名

美華結指,在美華申請公屋除名後13日,陳父便重立遺囑,時間巧合得令人不寒而慄,根本就是蕭的精心佈局,因為蕭是事件的最大得益者,望法庭頒令美華可取回約4成業權和獲得象徵式賠償。

辦除名手續時未有人解釋

原告陳美華出庭作供時指,不知道父親曾立新遺囑。其父曾叫她出10萬元「夾錢買樓」,她遂到銀行轉賬。她指2017年11月16日其父及蕭帶她到房委會辦除名手續時,兩人均沒向她解釋下。她又指簽署文件時,蕭態度「好惡」,她不知何事,又因聾啞而無法向職員查問,若有人向她解釋,她是不會簽的。

蕭入住單位後取走父的手錶及圖章

美華同意她曾在2017年10月申請公屋,但否認是想搬離涉案單位。美華又指,蕭和丈夫等人於2018年搬入單位,她見蕭等人在其父房間偷走手錶和圖章等,她感到害怕,覺很多方面遭蕭禁制,但父親已死,她無人可問。

辯方指美華在物業無業權

辯方反駁指美華並無出資,物業上亦無任何實質權益,並指若陳父知美華有出資,不會與美華一同簽署刪除戶籍的申請。法官關注蕭曾與美華的胞兄簽下「秘密協議」,當中有很多要承擔照顧美華的責任,辯方律師指,蕭當時是新移民,突然有機會有物業,這有如:「天跌落嚟嘅禮物」,蕭「肉隨砧板上」故當時答應了。

不能單憑庭上證供裁定美華不誠實

暫委法官劉勝欣在判辭指,蕭在審訊時質疑美華的可信性,但劉官認為美華是天生的聾啞人士,她雖然讀聾校至中三,智力正常,但不代表她有一般中三程度的理解和表達能力。對於蕭指美華被盤問時表現迴避,經常沉默或答非所問,指她是不誠實證人。劉官認為,法庭無法估算就某一個問題或答案,在翻譯過程中有多少意思被遺失了(lost in translation),因此不能單憑美華在庭上證供出現前後矛盾,判定她是不誠實的證人。

美華證供與狀書大致一玫

劉官又指,美華在盤問下的證供與其狀書和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大致一致,即她在曾在2002年出資10萬元「夾錢買 2109 室」,接納其證供。

蕭稱無參與除名申請卻有文件

至於蕭的證供,劉官指蕭供稱沒有參與過美華的公屋申請和除名申請,但她卻能在審訊時提供部分文件,並稱「唔記得」或「唔知道」如何得來文件,沒法令人信納,因此裁定蕭一直都擁有這些文件,只是迴避回答如何得來,裁定她非誠實證人。

若知美華無業權不會每月支付生活費

劉官續引述美華胞兄陳耀基與蕭簽訂的秘密協議,當中提到:「如十年內出售需要支付出售樓宇一半款項給陳美華。 如十年後出售需要一筆過支付五十萬元生活費給陳美華」、清還10萬元借款予美華舅父龍日光等。劉官認為,10萬元是龍有份出資買樓的款項,因此在《2002 遺囑》中分配業權予美華舅母,蕭支付龍10萬元實際上是要買斷龍的業權。此外,如果蕭不知道美華有業權,很難令人相信她會同意每月支付3500元給美華作生活費並同意賣樓後分錢給美華,因為條款都遠遠超出了純粹基於同情而作出的行為。

認為美華有出10萬元買樓

劉官形容,秘密協議是「最後一塊拼圖」,考慮到美華轉帳10萬元與購買物業的時間性、《2002 遺囑》訂立的時間和內容,以及陳老先生臨終前兩三個月發生的事情,基於相對可能性原則裁定美華在2002年曾夾10萬元買樓,美華舅父舅母亦有夾10萬元買樓。購買該物業後不久,陳老先生訂立《2002 遺囑》,遺囑,交給健全的舅母許女士執行,並將該物業以聯權共有形式留給美華及許女士,以確認他們均有金錢上付出。

蕭高度參與美華的除名申請

劉官又指,陳老先生過身前幾個月,蕭高度參與美華的除名申請,美華在威逼、不明所以的情況下簽署文件,因此該除名申請無效,蕭非法驅逐美華出該物業。

劉官裁定,美華可得到約38%業權,蕭須承擔訟費,以及向美華支付200元作為非法驅逐的象徵式賠償。

案件編號:DCCJ109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