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改革|英澳星設獨立審裁處 林哲玄、社協倡參考免偏頗觀感
【醫委會改革系列之四】環顧海外醫療監管機構,英國醫學總會設立獨立自主運作的醫療審裁處,主席多由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並且設有清晰量刑指引;新加坡則明確規定調查時限,逾期須獲高等法院批准。反觀香港,醫委會集調查與審裁於一身,行政低效與公信力的質疑揮之不去。
醫衞局正就修訂《醫生註冊條例》進行諮詢,冀在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議案,改善投訴處理機制,試圖破除醫學界長期以來的「利益固化藩籬」。立法會議員林哲玄認為醫委會可將「裁決」功能獨立拆出,由法官擔任主席,以挽回公眾信心;社協幹事彭鴻昌則倡議參考英國模式,設立獨立審裁處並制定清晰的量刑指引,免卻「自己人查自己人」或判得太輕的觀感。
英國醫學總會設獨立審裁處 主席通常具法律專業
英國醫學總會是監管醫生的獨立機構,由12名成員組成,醫生和業外人士各佔一半,由樞密院任命。為免醫學總會集調查和審裁職能與一身,總會2012年設立醫療審裁處(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 Service),運作及決策均自主。
當醫學總會收到對醫生的投訴,會「個案分流」評估是否需要調查,再指派一名調查主任收集資料及證據。如果有證據顯示醫生未必合適執業,個案會交由兩名審查主任深入評估,業內及業外人士各一。
如果審查主任無法達成共識,或涉事醫生不接受警告處分,則會轉介至醫療審裁處聆訊。3名成員之中,至少一名具備醫學專業資格、至少一名由業外人士出任。大多數情況下,主席要具備法律專業資格。醫學總會有清晰制裁指引(sanctions guidance),供審裁處參考。
新加坡分拆處理投訴及審裁處
新加坡醫藥理事會由12名業界選出的醫生,以及15位政府委任醫生組成。醫藥理事會將調查及研訊職能分拆成投訴委員會及紀律審裁庭,前者調查後可決定是否轉交投訴予後者審理。紀律審裁處獨立於理事會,由兩名醫生及1名法律專業人士組成。若個案複雜或涉及新法律觀點,可申請由高等法官或司法專業擔任審裁庭的主席。
新加坡更於2020年明確規定,投訴委員會必須於投訴提交後3個月內完成調查;委員會可向投訴小組主席提交首次延期,並須於投訴提交後6個月內完成調查;如再須延期,則須獲得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批准。
澳洲設審裁庭聆訊 由3人組成
澳洲由醫學委員會及醫療執業者管理局(AHPRA)同時監管及調查醫生行為,前者調查對醫生的投訴,有需要時進行小組研訊。後者負責提供行政支援及接收投訴個案,調查後經國家管理委員會裁決。
如涉及醫護專業行政失當的嚴重案件,例如有機會暫停或取消醫護註冊資格的個案,則會再轉交獨立審裁庭研訊。審裁庭一般包括與涉事醫護人員屬同一專業界別的人員、一名非醫護人員,以及一名司法官員。
林哲玄倡香港醫委會獨立拆出「裁決」職能
立法會醫療衞生界議員、前醫委會委員林哲玄認為,醫委會可考慮將「裁決」功能獨立拆出,挽回市民對醫委會及醫生的信心。
由另一個研訊機構或獨立的研訊委員會做,而該組主席不參與恆常委員會的工作。可以讓外界看到,不是醫委會那班人參與評核,由另一班人研訊。
他引述曾有研訊小組主席認為「由退休法官擔任主席最好」,因研訊涉及大量法律知識及文件,而小組成員大多是醫生,沒有法律背景。雖然研訊過中有法律顧問引導小組,但他認為由法官做主席,可令成員更明白選擇及投票或導致的結果。
對於是否要增加業外委員人數,林哲玄認為可行,但不能多於醫生數目。他指醫學術語艱深晦澀,擔憂業外人士或難理解,「業外委員有其監督角色,但分析科學數據及醫學文獻並不容易,需要主席及其他醫生委員的協助」。
彭鴻昌倡參考英國流程 設獨立審裁機構
現時醫委會主席同時兼任研訊小組主席,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觀感上難以服眾,存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嫌疑。他建議參考英國醫學總會,將調查及裁決的功能分拆,獨立招募成員,由法律界人士、醫生及業外成員組成獨立審裁機構。彭鴻昌強調,若由具法律背景的獨立人士擔任研訊主席,可提升公信力,確保研訊公開、公平、公正。
即使設立獨立的審裁機構,他認為醫委會秘書處的支援及人手明顯不足,才釀成雙非子腦癱案拖延15年。他認為當局可參考英國制定實務指引,如醫生或相關的醫療機構未能在3個月限期內提交醫療紀錄或報告,需要向法庭申請延期。如法庭不同意,則務必在限期內呈交文件,提升投訴處理速度。
(應思考)行政程序上如何理順及加快投訴處理的時間,委員有無去監察、監督或者盡他們的職責去審議個案。
除了行政程序外,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醫委會應參考英國制定量刑指引(Sanctions Guidance)。他指出,目前本港醫委會主要依據過往案例或普通法地區經驗判刑,缺乏一套清晰明確的標準。由於三個研訊小組在法律顧問引導下,對不同個案的判刑原則或有落差,這或是坊間常質疑「判罰過輕」或不公的根源。
彭鴻昌以英國為例,指當地指引已明確劃分不同行為失當的懲處級別。例如涉及職場暴力、歧視或誠信問題,指引會列明具體的停牌期限,並持續更新以符合社會標準。他認為,醫委會應參考英國及本地法庭做法,結合案例與法例指引,確保各小組的判決更一致性與可預測。這不僅能讓公眾與醫生明白判刑原則,亦能有效提升制度阻嚇力,挽回社會信心。
另外,現時醫委會業外委員佔四分之一,彭鴻昌認為仍未足夠,醫生專業的道德操守標準不應僅由業界決定,亦需回應社會大眾的期望,建議將業外委員比例提升至一半。他說:「這才是最理想的比例,讓社會聲音能與專業意見平衡。雖然未必能一步到位,但至少應由現時的四分之一逐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