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詩雅不滿被指隱瞞行蹤提上訴 官指王的理據脫離現實 維持原判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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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於疫情間出席全國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後確診,之後涉嫌虛報行蹤案,早前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虛假資料」罪成立。王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今(10日)下判辭,指王作供時的說法,反映到她知悉當時是衛生署人員向她追問行蹤,但王只着眼證人無「明言」他們是已授權人員,認為王的說法是僵化且脫離現實,裁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王詩雅(38歲),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虛假資料」罪成立,指她於2022年1月6至7日間,明知而分別向衛生主任張竹君、獲授權人員辛麗芳和賴潔生,提供虛假資料,即她於同月3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餐廳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上訴人王詩雅。(資料圖片/凌子淇攝)

王指原審官誤判

王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裁斷控方無需證明她是「明知」來電者為「獲授權人員」,以及錯誤地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她是知道該資料是因充作遵從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作出的要求而提供。

認為毋須確切知道是獲授權人員

李官在判辭指,當授權人員執行規例時,由於時間緊迫,往往透過電話查問,即使授權人員在通話中表明他是「獲授權人員」,仍難以透過電話核實其法定身份。王提出詮釋條文的方法,會令該規例失去成效,有違立法目的及原意。

李官認為,上訴人只要得悉當時是衛生署人員,並且是向確診者及密切接觸者追蹤行蹤,以便追蹤病源以防止疫情擴散,無須確切知道是「獲授權人員」,裁定這上訴理由不成立。

王有核對電話並回電衞生署補充資料

就第二點,李官認為,控方證人曾作供指,有告知王當時是在追蹤相關個案,王亦有稱她「暫時相信」來電者的身份,並有提供資料,其後亦有核對通話的來電號碼,並回電衛生署補充資料,反映王清楚知悉當時是衛生署人員向她追行蹤的情況。

指王說法忽視當時的當時環境和情況

李官認為王只着眼於控方證人沒有「明言」他們是已授權人員,或是根據條例要求提供資料,是僵化並且脫離現實的說法,忽視了上述案中的整體環境和實際情況,而且案件非單一或短暫事件,結合案發時的背景及當時的社會情況等,裁判官明顯有足夠基礎,裁定王知悉她需是應因條例要求提供資料,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斷,駁回王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14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