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詩雅虛報行蹤被裁罪成 自稱記性差卻能供述細節 官指王不誠實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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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嫌虛報行蹤案,裁判官今(12日)裁定她所有罪名成立,並指王自辯供詞前後矛盾,一方面稱對個人私隱有警覺性,若無法核實自稱衛生署人員的來電者身份,便不會提供行蹤資料,但一方面又承認因「暫時相信」對方身份,所以提供資料,認為她的開脫性說法並不誠實。此外,辯方專家判斷王有認知障礙時,並沒參考她的醫療紀錄,忽略全面客觀資料,而王雖聲稱其記憶受影響,但她作供時對時間地點,以至與對話者的一問一答,都能清楚記憶,故拒絕接納辯方指王記憶力受病情影響的說法。

王詩雅在大律師黃繼兒陪同下離開法庭,期間並沒回答記者提問。

被告王詩雅被裁定4罪全部成立。(凌子淇攝)

被告王詩雅(38歲),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虛假資料」罪成立,指她於2022年1月6至7日間,明知而分別向衛生主任張竹君、獲授權人員辛麗芳和賴潔生,提供虛假資料,即她於同月3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餐廳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案件押後至3月4日判刑。

自稱有警覺性卻向未核實身份者提供資料

暫委裁判官葉青菁裁決時指,王作供前後矛盾,例如:她稱對個人私隱有警覺性,亦不只一次指出若她無法核實來電者身份,便不會提供資料,但她同時又承認,隔離期間收到大量自稱衛生署人員或者沒有表明身份的來電,但仍曾向他們提供資料,這與其說法背道而馳。

說法無稜兩可

葉官又舉例指,王供稱她在涉案4通電話中,只能「暫時相信」來電者是衛生署人員,但不代表她接受來電者報稱身份屬實,說法無稜兩可。倘若王對來電者身份有所質疑,不應覺得有責任提供資料,但她又解釋自覺有公民責任回答問題。

控方證人供稱被告王詩雅講述其行程的情況。(詳看下圖)

會面記錄未提對張的身份有質疑

此外,王稱她被張竹君要求提供生日宴會名單時,曾回應指她早前已向其他署方人員提供名單,並說:「人哋嘅私隱唔方便講咁多。」但王在盤問下,承認曾在通話期間向張提供宴會名單。另王憶述她在與張的通話中,花大量篇幅討論如何確認身份,惟她後來在律師陪同下所進行的錄影會面中,不曾提到對張的身份有質疑,只稱記得張有向她索取宴會名單。

自稱記憶力差卻能記得詳細對答

葉官續指出王報稱病徵與其住院期間的醫療紀錄不符,因據醫療紀錄,王案發時並沒出現病徵,說話清晰有條理,且有警覺性。她作供時稱記憶力差,卻能詳細憶述通話的時間及事情,甚至能夠記起對話一問一答。雖然王的部份供詞與其錄影會面所述有相似地方,但葉官依然認為她所作的開脫性說法並不誠實,包括她稱從沒說過自己從家中前往餐廳參加派對。

辯方專家未有參考王的醫療紀錄

審訊中控辯雙方各傳召一名腦神經科醫學專家出庭作證,辯方傳召的專家黃家星教授指,指王曾於案發同年底報稱感染,之後持續有記憶力差等問題,但他並沒使用客觀工具檢查,亦沒參閱王的住院醫療紀錄。葉官認為黃教授的報告忽略全面準確資料,不足以證明王有認知障礙。相反,控方專家張德輝教授撰寫的報告,參閱了王住院期間長達103頁的醫療紀錄,意見中肯。

辯方批評未影響證人可信性

辯方批評3名負責致電王的衛生署人員作供時不記得多項「關鍵事項」,但沒詳述內容。葉官綜合庭上證供,指上述證人不記得的事項,包括通話時長、通話時醫生是否在旁、為何會在紀錄上寫「P.T.O.」等,但這些事項並無關聯性,作供亦非記憶力測試,這些批評不會影響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辯方另指王當日並非從家中前往派對,她事後在錄影會面時坦言當時是從上環干諾道西155號出發,署方人員通話期間沒就「離家」事項作出調查,所以王根本不會在電話稱「離家」前往派對。葉官指衛生署人員在電話上問及王「點對點」的行蹤,故王提及自己從家中前往派對不足爲奇,認為辯方這一說法邏輯薄弱。

認為王必然知道要提供準確資料

葉官又言署方人員曾向王表明身份及來電目的,亦有提醒王要提供真誠準確資料,以助當局追蹤流行病學個案。王必然知道她被要求提供的資料符合法例,並且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士提供虛假資料,因此裁定王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KCS17697-17699、177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