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分兩次售舊居被拒退印花稅 官指明顯非炒家 裁可獲退85.5萬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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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住物業的婦人,在外孫長大後,想賣掉舊居給她一名朋友,並以760萬元購買一個較大的單位,並支付了114萬元的從價印花稅。惟她的朋友未有足夠資金一次過付款,外婆出售舊居時,讓友人分兩次購買業權。婦人認為她仍屬「先買後賣」方式換樓,應可享較低稅率,並可退還85.5萬元稅款。惟署方指她分開出售業權不符規定,拒絕其申請。婦人就此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11日)下判辭,指婦人明顯不是炒家,她因朋友不夠錢才把業權分兩次出售,認為婦人出售業權的方式,未有影響交易的本質,裁定她勝訴,可獲退稅85.5萬元。

申請人何慧妍,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

申請人何慧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勝訴,獲退印花稅85.5萬。(黃浩謙攝)

買新單位支付從價印花稅114萬

判辭透露,何和女兒及孫兒原本居於她持有的舊單位。孫兒長大後,何決定購買一個較大的單位,並於2022年12月12日,簽訂臨時買賣訂議,以760萬元購入葵涌一個單位,她其後支付114萬元的從價印花稅。

朋友兩半年內分兩次買舊居業權

被告一名李姓朋友買入何的舊單位,但李未能一次過付款,故他先在2022年12月16日購買一半業權,何完成葵涌單位的買賣後,李於2023年6月買入餘下一半業權

署方指分兩次協議不符規定

何認為她屬「先買後賣」方式換樓,要求退回從價印花稅85.5萬元。但署方指,根據《印花稅條例》,原有物業需透過一份協議處理,認為何透過兩份協議交售舊單位,不能獲得退稅。

何質疑署方錯誤詮譯法例和立法原意,錯誤認為申請人均需透過一份協議出售舊單位,才可獲得退稅。

官指兩次購入不影響交易本身

法官在判辭指,立法原意是讓本港居民購買1個新物業,取代另1個舊物業時,不用支付較高的從價印花稅。然而何的情況屬「樓換樓」,亦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舊單位的交易,何明顯不是炒家,而是一名外婆,一直為家人提供居所,她因朋友不夠資金,才讓對方分兩次購入,但這不影響交易的本質,因而裁定何勝訴,認為她可獲得退還85.5萬元稅款,署方並需支付何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46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