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之子遊行縱火囚6年 稱已改過自新 官稱非減刑理由拒減刑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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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之子涉在抗議國安法的示威中,有份燒雜物及向美心的捲閘掟汽油彈,被警截停後發現其棄下的背有3個汽油彈。他經審訊被裁定縱火等4罪成立,判囚6年。他就判刑上訴,早前被駁回,上訴庭今(19日)頒判辭解釋理據,指上訴人入獄後結婚,亦努力進修,同意他已改過自新,實屬可喜,但不能因他服刑期間行為良好而獲減刑,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黃梓峻,被控兩項縱火,一項管有物品意圖破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 案情指他於2020年7月1日下午,在港島區一個抗議國安法實施的遊行現場縱火,警方並在其遺下的背包搜出:汽油彈,警方雪糕筒膠套,及背面寫上「FXXK THE POLICE」字眼的外套等。他經審訊被裁定全部罪成,被判囚6年。

上訴人黃梓峻認為判囚6年明顯過重,到上訴庭求減刑被拒。(黃浩謙攝)

曾被送到加拿大升學

判辭透露,上訴人案發時17歲,原審判刑時剛滿20歲。他出世後,其父母發現他有語言學習遲緩問題。此外,上訴人於2018年被診斷患有抑鬱症及過度活躍症。至2019年時,上訴人的雙親不欲社會事件影響兒子,母親送他到加拿大,讓他在一間為過度活躍症學生提供特別照顧的學校就讀。但他於2020年暑假回港後,因為疫情緣故沒有再返回加拿大。

認為懲罰明顯過重

上訴人指,原審法官錯誤地就加重阻嚇的懲罰,未充分考慮他的狀況,及給他更生機會,為判刑是明顯過重。

官指上訴人當時目無法紀

上訴庭法官指,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犯案和他的過度活躍症有關。相反,從上訴人攜帶的物品可見,他是有備而至的,絕非一時衝動犯案。案發日的集會是抗議實施《國安法》,是非常政治化的活動,警方事前已表明反對該集會。從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於案發時亂作一團,馬路滿佈磚頭,交通癱瘓,實際上現場發生暴亂。上訴人和他人連續向商鋪縱火,目無法紀,增加其罪責。原審法官因此上調刑期,也是有理可尋。

求診時認識護理員並結婚

上訴庭亦引述其妻及母的誓章,指上訴人曾就抑鬱症及過度活躍症求醫。他被判囚後數月,和該診所的一名護理人員結婚。上訴人入獄後,妻子對他不離不棄,甚至辭去診所工作,更頻繁地探訪他。妻子亦繼續幫助上訴人改善過度活躍症的症狀及學習控制情緒。

修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上訴人在獄中報考DSE,取得相對滿意的成績,報讀都會大學的心理學課程,並通過考試取得學分,他亦獲得由香港管理專業協會頒發的食物衛生經理證書。

官指上訴人改過自新情況可喜

上訴庭指,上訴人在獄中努力進修,改過自新,希望在獲釋後能盡快融入社會,以及與妻子重建家庭,形容情況可喜。惟不能因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而扣減刑期。因此駁回上訴。

本次上訴由法官:彭偉昌、陳慶偉及譚耀豪審理。

案件編號:CACC6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