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施駿興涉非法性交 辯方指事主男友聽審訊 質疑曾討論案情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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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16年前非禮女童X及與X非法性交案,今(1日)於區域法院續審,辯方質疑X作供期間曾與從事法律工作的男友商討案情,今重召X出庭作供,指X的男友在X作供時,不但在庭內旁聽,並有作記錄,之後X更主動想聯絡警員,並提及有證據可證明辯方案情不實,質疑X曾與男友討論案情,X一概否認。

被告施駿興(37 歲)被控1項非禮及1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非禮當時11歲的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當時13歲的X 非法性交。

被告施駿興否認16年前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陳蓉攝)

X認男友對法律有認識

事主X應辯方要求,今再度出庭接受盤問。X認她現任男友在律師樓工作,是一名高級法律主任,對法律有一定認識,亦知她涉及本案,但不確定男友是否熟悉檢控程序。

X認作供期間男友有到庭旁聽

X在盤問下確認,她早前作供時,男友每天都有到庭旁聽,但不知道他是否有用電話及電腦做筆記,亦否認作供途中有用電話與男友聯絡。她散庭後會獨自回家,回家後亦沒有與男友討論案件,男友亦沒有幫她準備。X又稱,當時法官有提醒她,作供期間不可以與其他人討論案情,及翻閱相關資料。

主動找警員稱找到重要資料

辯方指X透過視像系統作供時,其男友一直有與她保持聯絡,散庭後亦有討論作供,指X不可能未與他人討論,X否認。但X同意控方覆問她期間,她曾聯絡偵緝警員梁斌。辯方指X曾在2025年11月5日晚上致電梁,及發訊息稱:有「好緊要好緊要」的事要找梁,並稱找到可推翻辯方說法的資料,X同意。惟她否認曾就此事知會過男友。

辯方指X不應與他人討論案情

辯方稱,事實上X在作供期間不應該找任何人,因為法庭有命令她不可與他人談論案情,X解釋指,她未有與他人談論案情,但同意有翻閱資料:「因為你(辯方)講啲嘢完全錯晒嘅!」

辯方繼而指X在訊息指:「我搵到啲嘢,可以推翻曬辯方嘅案情」、「但我必須修訂非禮事件嘅日期,想睇下控方會唔會想咁做?」指她稱未有與男友交代的說法不屬實,X否認。

X承認有翻查記錄

辯方稱,事後X的男友曾聯絡梁,指X因疲累,由他代X問如果有新證據,是否仍可向警方提供,或修訂口供,男友稱已向X解釋,現階段此舉較困難。X稱不知道,但同意有翻查記錄,她又否認此舉違返法庭命令。

辯方指出,X不肯向警方提供對方記錄,因為她知道入面有違返法庭命令的證據,她其實一直有與男友談論案情,X選擇不作答。

警員稱有提X男友不應與X討論案情

警員梁斌期後作供,他稱收到風雨蘭支援人員指X想聯絡他。X的男友同日聯繫他,指X發現了新證據。梁稱當刻已即停止與X男友討論,並指男友不應與X討論案情,但他未能肯定X是否有翻查與本案相關的文件。

案件編號: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