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施駿興涉非法性交 事主稱遭舌舔覺反感 因身形差距未反抗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非禮女童及與其非法性交一案,辯方早前申請法官避席遭拒,案件今(3日)於區域法院續審,事主X續接受辯方盤問指,當日在高山劇場公園,被告用左手攬住她的腰,另一隻手解開其校服上的鈕扣,及後伸手入胸圍內撫摸。X稱,被告用舌頭舔她及親吻她的行為都令她感到反感,但因為她與被告的身形有差距,故無法反抗,但她有「鬆踭」推開被告
被告施駿興(37 歲)被控1項非禮及1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辯方質疑校服不夠空間伸入手
事主X稱,當天在高山劇場,她身穿冬季校服,正與被告聊天,期間他叫X坐其大髀,及用左手攬腰,右手則解開她校裙上的鈕扣,伸手入胸圍及衣領撫摸。辯方質疑,被告根本沒有足夠空間可以把手伸入X的乳房位置,亦可能會弄破X的校服。X解釋,其校服不算緊身。
疑X曾移動身體遷就被告
X在辯方盤問下指出,在被告撫摸她的過程中,雙方都有郁動。辯方質疑X過程中有移動以遷就被告,X指:「都可以咁講。」但稱當時有「鬆踭」推開對方,惟礙於她與被告之間的身形差距等因素,她根本無法反抗。
X稱遭親吻耳朵覺反感
辯方問X,是否在被告摸她後,便覺得他不是可信任的人。X稱,被告親吻她的耳朵及用舌頭舔等的行為都令她反感,亦令她對被告的信任有所動搖,但她當刻無法定奪被告是否已經不信任,故沒有即時推開,亦沒有質問他。
因被告年紀較大故選擇服從
辯方質疑,X早前作供指,因為覺得被告可以信任,故有配合其動作。X解釋,因為被告的年紀比她大,故她當時選擇服從。辯方續指,X稱知道這些都是大人的行為,被告亦有與她分享與女友的親密行為,包括其女友的第一次,故當時X應該知道第一次的意思,X同意。
辯方質疑非禮事件並無發生
X另否認知道除衫鈕及伸手摸乳房等均是親密行為,以及當時對成人間的親密行為亦非無知。X同意被告當時不應對她作出這樣的行為。辯方指出,若被告當時有非禮X,她理應知道他不應該這樣做,且會強烈反抗,亦會向旁人求救,故有關的非禮事件根本沒有發生,X不同意。
X稱收電腦時沒有執着過去的事
辯方質疑,若X認為被告所作的行為不正當,之後他取電腦與X合照,為何她未有趁機離開。X稱,當時注意力被電腦分散,當時她未擁有過macbook,沒有見過有趣的濾鏡,所以沒有再執着剛才發生的事。辯方指,若然X對被告的行為感到反感,應該第一時間逃走,她選擇留下是不合理,X不同意。
案件編號: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