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應商及董事違僱傭條例 罰款5.2萬元及須付僱員8.7萬欠款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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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周一(20日)公布,有食品供應商及其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遭檢控,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52,000元。法院亦命令該公司及其董事,須向有關僱員支付合共約87,000元的欠款。
未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
勞工處指出,涉事的昱曦食品供應鏈有限公司及其董事,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一名僱員支付工資;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該名僱員支付年假薪酬,涉及款額合共約87,000元。
亦未遵勞審處判令支傳裁斷款項
此外,上述公司亦沒有根據勞資審裁處的判令指定日期後14天內,向該名僱員支付約87,000元的裁斷款項。而上述有關欠付工資及勞審處裁斷款項的違例情況,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故該名董事亦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稱,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發言人強調,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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