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車牌作虛假陳述 港台編導蔡玉玲罪成罰6千 蔡籲同業不要放棄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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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為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就一部當天出現的車輛以車牌查冊,她涉兩度使用查冊系統時作虛假陳述被捕,她否認控罪。辯方指她調查的涉事車輛是在道路上被使用,以及用作運輸武器犯罪,這和交通運輸事宜必然相關,故她的陳述屬實。控方則指,被告查冊是想採訪車主,採訪本身、報道內容和涉及罪行,均與交通運輸事宜無關。案件今(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徐綺薇裁定蔡兩項罪名成立,兩罪合共罰款6千元。

蔡玉玲離庭時禁不住落淚,她指裁決令人難過及傷心,重申查冊無罪,新聞自由無罪,並著同業不要放棄,希望會找到方法繼續做好報道。

官指未對事主造成實質影響適合罰款

被告蔡玉玲(37歲)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她涉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以作以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條。徐官考慮到無對事主造成實質影響,認為判處罰款為合適,判蔡兩罪各罰款3千元,合共罰款6千。這罪的最高刑罰可判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若署方無權審視必影響車主的私隱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假如任何人只要繳付申請費用45元,不論任何目的,便可隨意索取車主的敏感個人資料,而署方又無權拒絕,這情況必然對登記車主的私隱構成嚴重影響。

運輸署為作車輛登記,要求登記車主提交重要資料作登記,亦須肩負小心使用這些資料,而車主提供資料時,不會預期其資料會被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的事宜。若該些資料公開並可讓任何人查閱,申請者或有可能為向登記車主作出不法行為,例如向車主作尋仇或滋擾行為等。故署長須要保障登記車主,不能任意公開資料讓他人查閱。

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指在查車牌時作虛假陳述,被裁定兩項罪成,判罰款6千元。(盧翊銘攝)

蔡聽裁決拭淚

蔡玉玲由被捕至審訊期間一直表現堅強,今日在庭上聽取裁決時一度拭淚,至被裁定罪成,其律師代表求情時,蔡終流下淚來,散庭後需除下口罩抹面。蔡等人離開法庭時,有旁聽人士道「採訪無罪」、「加油」和「721唔見人」。蔡玉玲步出法庭後,旁聽人群中響起掌聲,並叫「查冊無罪」。

記協主席稱記者查冊非為私利

記協主席楊建興離庭時讀出聲明稱,記者查721真相,並非出於私利,而是涉公眾利益,究竟那些人需要負責,惟政府卻以打擊起底為由,不談新聞自由,客觀上是包庇某些人。楊又指新聞自由的喪鐘已響起,同業會共同承擔。他又對著蔡說:「我地撐你,我地撐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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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稱不會放棄對新聞的追求

蔡含淚多謝朋友及同業陪伴了半年,她稱判決令人難受,是傷心的,她認為今次法庭的裁決是對全個行業及所有記者,裁定行業一直用以尋找真相的工具有罪,她並不認同,又重申:查冊無罪,新聞自由無罪。蔡又稱,不知判決有甚麼影響,但她希望同業會找到辦法,不要就此放棄。她亦不會因為案件而放棄對新聞的追求。

港台工會代表稱,第四權非特權,而蔡所編導的報道亦再獲新聞獎,她亦借此機會公開向蔡致謝。蔡即禁不住落淚,現場人士即拍掌鼓勵。

蔡玉玲到庭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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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車疑曾運載竹枝給白衣人

審訊時庭上曾播放《鏗鏘集》 「7.21誰主真相」,閉路電視片段拍到當晚元朗有白衣人從涉案車輛拿出竹枝分派,節目提到一名男子稱該持中港車牌車輛是用來做中港貿易生意,不知悉和7.21當晚相關事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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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被告所查涉交通事宜

辯方早前就控罪的「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和「虛假陳述」三個要素陳詞時指,被告申報查冊用途為「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目的是找出以車輛運載疑犯和武器的車主,辨認施襲者,涉事車輛在道路上被使用並涉用作犯罪,是和交通運輸事宜有關,不是虛假陳述。

運輸署文件用字籠統

至於「在要項上」,辯方指運輸署有責任提供「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辯方指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選項,字句籠統,又沒有指引定義,且坊間用途廣泛,傳媒查冊亦關乎公眾利益,若以狹窄理解這說法並不合理,故認為不能證實被告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指被告只是想採訪車主

控方卻稱,被告查冊是想採訪車主,採訪本身和報道內容所涉及罪行,均與交通運輸事宜無關。運輸署無絕對和必要或責任,為任何原因的申請人提供資料,立法原意亦非如此。如有車輛在路上阻塞等或影響交通情況下,署方才會披露有關資料。車主不會預期資料用作交通運輸以外用途,令私隱毫無保障。

案件編號:WKCC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