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磚殺人|法官提醒陪審團勿受情感或偏見影響 須根據證供作裁斷
七旬清潔工於2019年11月在上水拍攝示威者和清理路障市民的衝突,被飛磚擊中頭部死亡,兩名少年涉誤殺案件今(11日)續審,法官杜麗冰開始引導陪審團,她並特別提醒陪審團不要受情感和同情影響,亦不要受偏見蒙蔽,強調應以案中的證據作考慮。料陪審團最快於明天退庭商議。
不要被偏見蒙蔽
杜官在向陪審團作引導時,提醒他們要根據案中證據作考慮,不要受偏見、情感,甚至是同情影響,無論是對死者羅長清(70歲)、案中受傷的61歲男主X,或是兩名被告劉子龍(19歲)和陳彥廷( 18歲)的同情。對於辯方早前指,控方把現場的人士以黑衣人和清理路障區分,並似乎把兩者分別塑造為「壞人」和「好人」,法官認為控方的說法只是為劃分兩個陣營,著陪審團不要被偏見蒙蔽。
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須考慮合理的人是否認為會構成風險
就誤殺罪,法官指該罪有多項元素,包括被告和他人的行為導致羅的死亡,而該行為是故意、非法和危險,例如一個合理的人會認為,該行為會對他人構成一定程度受傷的風險。
共同犯案須有共同意圖
控方指,雖然擊中羅的磚塊,並非由兩被告掟出,但他們和其他黑衣人共同行事,他們當中有掟磚,在共同犯案原則下,被告亦須承擔刑責。杜官解釋,在共同犯罪原則下,涉案人士犯案時需有共同意圖,以打劫銀行為例,在門外把風的人,雖然沒有進入銀行,但在共同犯案原則下,仍屬有罪。
須考慮被告當時的武力是否合適
就有意圖傷人罪,法官稱須裁定被告有意圖構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並且是非法及惡意傷害X。兩名被告均提出自衛的說法,法官著陪審團考慮兩項因素,包括:被告是否真誠相信必須自衞,及他們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
事主X供稱見首被告紮辮子
法官提及,事主X認出首被告涉案,並指在案發日較早時間,曾跟著首被告等人。法官指,衡量X的辨認是否可靠時,陪審團可考慮X觀察時的距離和時間等,以及X指首被告當時紮辮子等。
有關衝突的描述可參考影片
此外,次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案發時持鋸只想嚇退清理路障的市民,因一名「阿伯」手持鐵通打中一名黑衣人,他才向「阿伯」揮鋸,隨即離開現場。法官指陪審團評估其證供時,可以以涉案片段作對比。
可參考精神科醫生的理據
就次被告傳召精神科醫生黃宗顯,指次被告在錄影會面受焦慮症和驚恐症影響,控方亦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認為次被告在會面中並無嚴重驚恐症發作。法官向陪審團指,處理兩名醫生的分歧時,可考慮他們的理據。
法官又提醒陪審團,次被告在警誡下提及關於首被告的事情,不可用於針對首被告。案件將於明天讓陪審團退庭商議。
兩被告:劉子龍(19歲)和陳彥廷( 18歲),被控誤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3項罪名,指他們在2019年11月14日誤殺羅長清(70歲),以及於同月13日與他人在上水龍運街2號北區大會堂外,意圖傷害案發時61歲的X,及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HCCC3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