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 憲法法庭今判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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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社今日(14日)報道,台灣憲法法庭作出2022年憲判字16號判決,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若司法警察期間以非侵入性強制採尿須報請檢察官核准,被告也能在10天內聲請法院撤銷。法庭表示,以器具侵入受採尿者身體私密部位的侵入性方式採尿,嚴重侵害了私隱權,且可能造成精神上屈辱感及心理創傷,也嚴重侵害其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甚至可能危害身心健康。

2011年間,一名陳姓男子因施用毒品遭檢方緩起訴處分,惟警方翌年3月接獲陳妻電話稱懷疑丈夫又開始吸毒,於是派員到陳男住處搜索,查獲毒品吸食器。陳男以現行犯被捕,不過他辯稱毒品吸食器不屬自己,否認吸毒,並拒絕採尿,警方遂依刑事訴訟法向檢察官請示,後發動強制採取尿液處分,將陳男送往醫院並綑綁床上實施強制導尿處分,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陳男因毒品罪於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被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並牴觸憲法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慮,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今日,憲法法庭做出判決,指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有關強制採尿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意旨,應自此判決公告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判決公告前已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的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修法完成前依刑訴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天內撤銷。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天內,聲請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