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海外港人回流醫病 違反《基本法》抑或港府有「酌情權」?
近日有立法會議員以協助政府開源消滅財赤為由,建議當局考慮收緊移居海外港人「回流醫病」的福利,引起社會討論。不過,有政界人士擔心做法違反《基本法》中列明的「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亦可能涉及歧視。但有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持不同見解,指《基本法》有另一項條文賦權港府「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即政府擁有一定「酌情權」,故認為故限制「回流醫病」並不違反《基本法》。
限制「回流醫病」可能觸犯《基本法》?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曾預告本財政年度的赤字約為千億元,上周六則下調預測至千億元以下,但也會是政府連續三年錄得逾千億元或接近千億元財赤。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熙提出新建議為政府財政「節流」,他在立法會會議上表示,「節流」應「刀口向外」,提倡收緊移居海外港人「回流醫病」的福利,以節省不必要的公帑開支。其建議巧妙避開向本地港人「開刀」,同時可減省一定開支,但可否落實成疑問,其議會同僚亦質疑其可行性。
其中,新民黨主席兼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提出,做法可能會違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她認為醫管局提供的醫療服務,獲大量公帑補貼,毫無疑問是社會福利,如限制移居海外回流港人醫病,可能涉及岐視。
梁熙:限制「回流醫病」非直接廢除福利
梁熙回覆《香港01》表示,雖則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有享有社會福利權利,但亦不可忽視《基本法》第10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列明政府財政要量入為出、避免財赤。
梁熙亦提出理據,表示香港居民持有身份證固然有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但不同福利政策亦有限制,譬如長生津或生果金的受惠者在付款年度內須至少在香港居住60天等。他認為收緊「回流醫病」福利是修補、調整福利措施,屬施加限制,並非直接廢除福利;就如何「劃線」限制亦持開放態度。
他亦引述《基本法》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認為政府可因應情況改進社會福利制度。
梁美芬:《基本法》有酌情權 福利政策應根據經濟條件作改進
究竟葉劉淑儀指的《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與梁熙強調的《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是否存有衝突?本身是法律學者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收緊「回流醫病」福利不會違反《基本法》,認為政府對調整福利措施有「酌情權」,提出引用《基本法》第三十六條時,應一併分析《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梁美芬相信制定《基本法》時,就特區財政、福利開支賦予行政機關一定「酌情權」,實際要看港府行政機關如何運用,認為就「回流醫病」施加限制,屬「酌情權」之內的權力。
至於措施執行上的可行性,她表示需要政府分析出入境記錄及提交相關數據予立法會,才可得知「回流醫病」是否對香港造成重大醫療負擔,屆時才能讓議會全盤考慮。
林哲玄關注醫護會否因此增加工作量
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也表明,關注前線醫護人員的工作量會否因此增加,指政府暫無移居海外港人「回流醫病」的數據,醫護人員亦難分辨求診者是否已經移居海外。他指出,根據現時規定,持香港身份證人士均屬「符合資格人士」,享用本港高度資助的公立醫療服務,就算求診時要求「移居海外港人」提供住址,他們亦可能提供在港居住的親友等的住址。
事實上,政府並沒有備存「回流醫病」港人統計數據,也正如林哲玄所指「海外港人」就醫時也可以提供在港親友住址作登記,政府要查核求診者是否持續居港並不容易,可能導至極高的行政成本。
不過,滅赤也是特區政府急迫的問題,最終會用上甚麼方法開源節流,並兌現三數年回復收支平衡的承諾,有待下月26日公布的新一份預算案分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