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清洪:23條早立便毋須國安法 若持續缺位中央或再干預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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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清洪昨(12日)於香港外國記者會(FCC)午餐會演講,提到如果港府過去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中央無必要實施《港區國安法》。他指《港區國安法》比2003年的23條立法建議更加繁複、所賦予的權力更廣,例如當年的建議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港區國安法》則適用於所有人,包括外國人。

清洪希望政府盡快為第23條立法,履行憲制責任,否則中央有可能再次干預。

若非國安法出台 亂局持續或廢一國兩制

清洪對2003年第23條立法觸礁感到失望,「若03年通過了23條,還會有需要訂立《港區國安法》嗎?」他指自董建華任期後,港府再沒嘗試為23條立法,2014佔中帶起本土主義和極端主義,2019年修訂《逃犯條例》掀起大型社會活動,國家安全狀態陷入危機,中央因此被迫制訂《港區國安法》。否則騷亂持續,當局或被迫引用《基本法》第18條,即香港發生不能控制、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中央便可在香港實施中國法律,暫停或廢除一國兩制。

清洪指,《港區國安法》比2003年第23條立法建議更繁複、權力更廣闊(much more burdensome, more sweeping in its power),例如《港區國安法》適用於所有國藉或地區,而當年的23條立法建議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中國居民。

國安法未涵蓋23條所有罪行

他說,《港區國安法》未能完全涵蓋基本法第23條所列罪行,包括叛國罪及禁止外國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基本法亦列明應當盡早完成23條立法,完善相關法例,希望政府能盡快完成23條立法,否則中央或再次干預。

清洪稱,《港區國安法》遇到政治阻力,但強調所有主權國家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以自己的方式在國家安全和市民自由之中取得平衡,例如英國在所有殖民地制定了非常嚴格的國家安全法,美國在9·11恐襲事件後大幅擴大國安法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