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外籍律師若有香港執業資格 不應被禁止參與國安案件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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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今日(13日)表示,《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如果本地法律有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本地法律,使之與《國安法》有機統一。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表示,除了牽涉海外律師參與資格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暫時看不到有需要修改其他法律。他稱若果香港原有法律與《國安法》有所牴觸,即使不作出修改,也有可能失效,最終由法庭決定。

被問到應否「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陳弘毅指,今次爭議主要是有關《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賦權法院批出海外律師在個別個案的執業資格。陳認為應先處理相關條文問題,其他事項不具迫切性,且不應該限制具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梁美芬。(林靄怡攝)

梁美芬:香港法院無《國安法》解釋權
倘違立法原意 國安委須行使權力

另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指,中國是成文法國家,每一條法律條文都需要與其他法律條文一併考慮,《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相信特區政府能夠制定具體法律制度,以及研究須修改哪些法例,真正落實《國安法》。

她說《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只是基於「一國兩制」,容許香港法院審理國安案件,但沒有授予香港法院法律解釋權,因此一旦法院的解釋未必符合《國安法》立法原意,便要由國安委擔起職責,行使權力完善本港法律。

她稱,現時很清楚特區政府有權力處理落實《國安法》的細節問題,立法會及特區政府應承擔起主動角色,釐清法律上不清楚的地方,不再重複今次尋求人大釋法的做法。至於是否「一刀切」禁止所有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梁說需要繼續聆聽業界意見,但她認為不具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不適合處理國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