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反駁釋法破壞司法獨立 指本質行使立法權、非涉個人訴訟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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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應行政長官李家超要求就《香港國安法》釋法後,引來外界質疑釋法有否破壞特區之司法獨立。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9日)在社交平台撰文,詳細說明在《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下,香港「高度自治」的權限。

他又指,人大有權力及責任解釋國家憲法和所有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直言:「在大陸法系下,解釋《憲法》及法律乃一種形近修改之立法解釋」,認為人大釋法在本質上行使立法權,而非司法權,反駁釋法破壞司法獨立一說,更形容此理解為「無知表現」。

湯家驊:國家安全不屬香港「高度自治」之範疇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梅儒瑞(Gregory C. May)上月25日出席一場研討會時提及,中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就《香港國安法》釋法,或將有損香港司法獨立。

湯家驊今日(9日)在社交平台上撰文反駁梅儒瑞說法。湯家驊首先列舉兩點解釋何謂「主權回歸」,他指《中英聯合聲明》中確認香港主權「事實回歸」中國,意味中國有全面管治香港的主權及防衞主權及保持主權延續的權利;另外,他指《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中清楚指出中央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並非一種絕對、完整、或是擁有國家主權般的自治概念。相反,「高度自治」是指特區作為直隸中央的某一地區享有的自治權。但這種自治權並不染指憲制或國家事務、國防事宜或外交關係,「因此,國家安全也不屬於高度自治範疇之內。」

人大釋法屬立法權、而非司法權

湯家驊繼而談到釋法破壞司法獨立一說。他表示,在國家《憲法》下,人大有權力及責任解釋《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在大陸法系下,解釋《憲法》及法律乃一種形近修改之立法解釋,而此種解釋權只會處理《憲法》或法律的原意及內容,絕不會介入個別訴訟人的爭議。

他直言:「本質上,人大常委會行使的是一種立法權,而非司法權。任何認識三權分立概念的人,也應該明白這原則上的分別。」他更形容把行使這立法權理解為「破壞司法獨立」行為,是一種無知的表現。

強調人大從未試圖推翻法庭判決

湯家驊重申,人大自1997年以來的六次釋法皆是關於《憲法》事務、中港關係、外交事務及最近的國家安全事務,強調釋法從來沒有僭越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更沒有侵蝕特區的高度自治,更指以往所有釋法均是前瞻性的。他直言:「沒有一次釋法試圖推翻法庭已作出的判決,這是另一項證明釋法與司法獨立拉不上關係的鐵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