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國安案用海外律師加申請程序 張國鈞:防潛在濫用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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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正修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本港涉國安案件,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稱,要求申請人向法庭申請前,要先向特首取得「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獲批後才能入稟法院申請聘用海外律師,是為了處理潛在濫用制度的情況,例如有人不斷委任海外律師,以拖延法律程序。他又表示,對要求特首要交代決定理據有保留。

張國鈞指修例加入。(廖雁雄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終審法院批准委聘英國大律師Tim Owen,為其《港區國安法》案件抗辯。人大常委會之後釋法,特區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建議當有申請人要引入海外律師處理涉國安法案件時,法庭要向特首申領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最新再建議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申請人向原訟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須向律政司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當行政長官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屬例外情況,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書,申請人方可向法院辦理專案認許申請。但遭律師會質疑重複。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今日(19日)在無綫新聞節目《講清講楚》中稱,要先獲特首許可才能入稟法庭的安排,是要避免有立心不良的人濫用程序:「不斷委任不同的海外律師,然後在法庭作出有關認許申請,而濫用法律制度,如果見到制度明明有灰色地帶或制度的空隙,而我們置之不理的話,到時社會人士不會原諒。」

修例下,涵蓋的不止是涉《港區國安法》案件,還有涉國安元素案件,有意見擔心範圍太廣,會否最終海外律師都不能來港處理案件?

張國鈞強調,行政機關往往掌握事實和資料最全面,行政長官會在制度設計上會做好把關,大家可以放心。

對特首公開決定理據有保留

被問及特首做好決定後能否公開理據,令外界更清晰,免卻不必要的申請時,張國鈞認為如果有關問題不是涉及對國家安全影響時,當然會盡可能將因由告訴大家,但再看在世界各地如果遇到一些情況,所涉及資料影響到國家安全時,相信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在這方面都會作出適當限制。

他稱修例後,機制上是逐個申請處理,而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但實際會否造成「一刀切」的效果?他強調其他地方都不容許海外律師處理當地案件,本港已比其他地區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