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徑亂象!男子違法駕電動電單車 多人行走 網民斥:告多幾個
撰文:謝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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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徑只供踏單車人士使用!近日網上流傳影片,有男子於大埔單車徑上違法駕駛電動電單車,更未有戴上頭盔及掛上車牌,引來網民批評「呢啲X街,應該告多幾個!」,亦有網民留意到不少行人在單車徑上行走,直斥「罰埋啲行單車徑嘅人」。
有網民於facebook群組「大埔 TAI PO」發文發片,揶揄「呢度我話事,我鍾意點行就點行」。影片見到,有男子於單車徑上駕駛電動電單車,更未有戴上頭盔及掛上車牌,亦見到有4名行人於單車徑上行走。
男子單車徑駕駛電動電單車
帖文引來網民留言批評,「明明係單車徑,行人路在隔籬,但我住大埔十幾年,啲行人就鍾意行單車徑唔行行人路」、「單車徑又電動車又行人咁,不如直接改埋佢做行人路算吧啦!」。
男子及行人涉違法
警方曾多度強調,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根據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9及50條,行人、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須遵從豎立在行人徑及單車路上的交通標誌,違者可被罰款港幣2,000元正。
根據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條,任何人除非戴上認可防護頭盔,並繫緊頭上,否則不得駕駛電單車或作為電單車乘客。任何人違反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