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大媽摘走野生植物:女生制止遭反駁「冇問題」 法例這樣列明
撰文:謝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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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擅自採摘野生植物屬違法行為!有港女生於網上發文公審3名大媽,事緣她日前於山頂盧吉道散步,目擊3名大媽攀爬欄杆採摘山邊野生植物,她當場出聲制止,大媽卻用略帶鄉音的廣東話回應反駁「冇問題」,女生只好拍下照片及影片公審。
該女生於Threads發文表示,她日前於山頂盧吉道散步,見到有3名大媽在「上山下鄉」,攀爬欄杆採摘山邊植物,「包到一札札應該拎去牟利」,批評「原來佢哋連香港大自然已經枯萎的生物都不能放過」。
山頂大媽攀欄杆摘植物 女生制止遭反嗆
有網民留言問「點解無人干涉嘅?」,女生回覆「我都想知,當面遏止佢哋之後仲反駁話自己『矛瘟涕(冇問題)』」,又指出「其他人都當睇唔到直行直過,真係睇唔過眼」。女生於拍攝影片期間亦有說,「你呢話佢呢,佢鬧返你轉頭」。
網民:要加強巡邏和政府宣傳
有網民猜測大媽們是否在採摘野生靈芝,她日前去山頂行山時見到,「一星期後再去睇已經消失左,嗰度都有個牌寫住叫啲人唔好摘野生植物」。有網民則猜測,「呢個係山薑屬植物吧,我諗佢哋當係草藥嘅一種所以採擷,利申從事植物工作」。
有網民表示,「各區都見過,香港啲阿婆都成日摘依啲街邊植物」、「挖掘泥土用膠袋裝走我都見過」、「當咗自己上山採藥,奇葩!之前見菇就摘返去食,結果中毒」、「呢啲植物又噴蚊(被噴灑滅蚊劑)又放老鼠藥」、「喺佢面前報警佢就驚㗎喇」、「要教育大媽,唯有加強巡邏和政府宣傳!」。
香港法例:私自採摘野生植物可判監3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任何人未經許可,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切割、摘取或根除任何植物或植物的任何部分,不論該植物是活的或是死的,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的持續期間,另處每日罰款100元。
(Threads@luciana.ly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