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7-11大媽偷竊斷正!職員「包圍搜身」惹爭議 法例這樣規定

撰文:布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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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舖盜竊是嚴重罪行。本港社交平台Threads瘋傳影片,指佐敦7-Eleven有大媽偷竊飲品「斷正」,被多名職員包圍抓住。雙方在店門外拉扯,女職員要求大媽打開背囊讓她們檢查,惟大媽拒絕並掙扎,女職員於是強行打開大媽背囊,搜出未付款飲品,斥責「離晒譜,成日偷嘢!」,並警告「你再嚟呢一度偷嘢,我同你唔客氣!。

影片引來網民爭議,不少人讚女職員「做得好」,「阿姐做得啱」、「呢個阿姐係好人,咁長氣講道理」;但亦有網民質疑職員自行搜身做法是否符合法例,「可以咁樣搜身嗎?」。翻查資料,本港法例對此情況有特定條件規定。

本港社交平台Threads瘋傳影片,指佐敦7-Eleven有大媽偷竊飲品「斷正」,被多名職員包圍抓住。(Threads@mine_exploder)

不要偷竊!有網民於2月28日在社交平台Threads發布影片,指佐敦7-Eleven有大媽偷竊飲品「斷正」,被職員抓住,「條友已經偷咗兩支嘢飲」。

大媽偷竊斷正被抓住 7-Eleven女職員搜袋斥:成日偷嘢!

影片長約1分鐘,7-Eleven店門口有1名女職員抓着1名戴帽戴口罩大媽,批評「成日偷我嘢,知唔知啊!」。大媽回應「我攞唔到飯啊」,女職員隨即出手要求大媽打開背囊讓她檢查,「乜嘢攞唔到飯啊?你袋入面畀我睇下!有乜嘢,你攞嚟畀我睇下!」。

7-Eleven店門口有1名女職員抓着1名戴帽戴口罩大媽。(Threads@mine_exploder)
雙方在店門口拉扯。(Threads@mine_exploder)
雙方在店門口拉扯。(Threads@mine_explo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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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拒絕並激烈掙扎,另1名女職員表示「我哋叫警察嚟睇」。雙方在街頭拉扯,女職員出手想取背囊,「我睇下你袋入面仲有無嘢啊。成日都(偷),無(偷)你咪攞嚟睇囉!好離譜!知唔知啊!成日偷嘢!」,另1名男職員抓着大媽左手,幫忙取得背囊。

雙方在店門口拉扯。(Threads@mine_exploder)

混亂中女職員從大媽背囊取出1枝樽裝可樂,「呢枝都係!離晒譜,成日偷嘢!」。大媽否認,強行取回可樂並想離開,但被男職員抓實,女職員繼續搜袋,未有進一步發現。大媽隨後取回背囊,女職員警告「我話畀你知,你再嚟呢一度偷嘢,我同你唔客氣!」,但大媽仍然否認,女職員喝罵「日日偷我幾多嘢知唔知啊!好離譜你知唔知啊!我已經警告你好多次喇!」。影片至此結束。

雙方在店門口拉扯。(Threads@mine_exploder)

網民爭議:職員做得好 vs 可否自行搜身

網民看過影片議論紛紛,不少人讚女職員「做得好」,「阿姐做得啱」、「呢啲姐姐抵請,咁上心」、「呢個阿姐係好人,咁長氣講道理」。亦有網民認為應報警處理,「有晒CCTV多次嚟偷嘢,唔使同佢講咁多,捉住佢報警就可以」、「報警拉佢啦,不能輕視,慣犯」、「要報警,不要可憐此類人」。

不過也有網民質疑職員自行搜身做法是否符合法例,「可以咁樣搜身嗎?」,隨即有網民反駁,「佢偷嘢擺明仲想走啦,只不過咁啱俾兩個職員捉住咗啫」、「你哋仲喺度討論個職員唔應該打開佢個袋,你覺得個賊會企喺度,定係俾你哋捉住佢,喺度等警察嚟check佢?」、「個賊已經想走喇, 唔捉實佢俾佢走咗,啲職員係要負全部責任㗎!」。

網民質疑職員自行搜身做法是否符合法例。(Threads@mine_exploder)

行使「公民拘捕權」須符合1條件

根據香港法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101(4)條,任何人如發現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財產,可毋須手令而逮捕最後述及的人,並取得該財產管有。同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101A(1)條,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可逮捕的罪行」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而根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任何人犯盜竊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店舖盜竊屬於「可逮捕的罪行」。

(Threads@mine_explo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