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Sir涉隱瞞警司身份借2600萬 兩欺詐罪成 被判囚6年半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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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海港Sir」的警司陳凱港與一名49歲男商人,涉於2019年串謀向兩間銀行隱瞞其警司身份,並訛稱受聘於私人公司,以獲取逾2600萬元的按揭貸款。兩人早前被裁定欺詐罪成,案件今(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王證瑜考慮本案不涉違反誠信,亦因陳的品格良好及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而減刑,最終判處涉及兩項控罪的陳監禁6年半。至於涉及一項控罪的男商人,則被判囚5年。

被告陳凱港(50歲)及汪浩毅(49歲,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經審訊後,陳被裁定兩罪均成立,汪則首罪罪成。案情透露,他們同於1995年接受見習督察訓練,汪於2007年前任職總督察。

被告陳凱港被判囚6年半。(資料圖片)

辯方透透離婚對陳的情緒影響大 曾因本案帶來的壓力萌生自殺念頭

辯方求情指,陳幼時家境拮据,父母須遠赴西班牙工作,他在少年警訊和教會協助下才能繼續學業,長大成人後亦因想幫助年輕人而成為警察。陳另熱心公益和慈善活動,如他有份創辦「少年警訊領導團先導計劃」,此活動後來更成為一個常規活動。此外,陳自2011年患抑鬱症,需要接受輔導和求醫,離婚對其情緒的影響亦十分大,他更曾因本案帶來的壓力想過自殺。

辯方續指,涉案兩宗貸款申請均有抵押樓宇,故即使陳未能償還貸款,銀行可以向法庭申請充公和拍賣樓宇,可見銀行在案件中無任何損失,其實際風險亦十分低。再者,陳案發時有實際收入,只是在貸款申請時作出虛假陳述。而陳如今不單不可再任職警察,銀行將因其未能還款而收樓,因而陳面臨經濟很大的風險。

至於汪浩毅方面,他自2007年離職警員後任職商人,2024年初因視角膜有脫落風險須即時進行手術,其後須於6月18日到醫院覆診。辯方續指,汪沒有案底,熱心社會公益和國家事務,如他曾將印度糖尿病藥物引進中國,將中國的胰島素引進中南美洲,及於2023年促成中國汽車公業協會到訪,對於中印社經和文化合作有正面影響。辯方又指,無證據顯示汪在案中有任何得益,其罪責相對而言較低,認為他的量刑起點為2至3年,望法庭能考慮緩刑。

法官因陳凱港品格良好及對社會有特殊貢獻 作出減刑

暫委法官王證瑜判刑時引述求情指,陳於2019年社運期間,不斷在網上為警員待遇發聲,因而導致家人被起底。他因本案已被停職2年,如今被定罪必然會遭解僱,並失去30年的長俸和退休金。另陳犯案與其公職無關,是以私人名義申請貸款;汪浩毅於1995年入職見習督察,2005年升為總督察時,其後離職。

王官續指,陳在案發期間隱瞞其警司身份,訛稱受僱於出眾資本。但涉案物業由陳持有,案發時有一直還款,並變賣東涌物業償還華僑永亨貸款,無證據顯示銀行有損失,案件不涉違反誠信。王官最後考慮到其犯案時間及涉款共2580萬,以5年半和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其品格良好及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而減刑半年,再因犯案手法相同但時間不同而下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終判其囚6年半。

至於汪浩毅方面,王官不接納其對貸款金額不知情,但接納他未有直接參與申請,透過伙同陳協助其犯案,罪責較輕,終判其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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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貸款文件未提及陳凱港的警司身份

案情指,陳凱港於2019年先後向東亞銀行和華僑永亨信用財務申請貸款,兩次均未在申請文件提及其警司身份,僅申報自己任職出眾資本總經理,其中一次更出眾資本發出的聲稱就業證明書;另陳凱港弟弟則於華僑永亨的申請中,申報出任出眾資本銷售經理,並提交有一張由出眾資本發出及汪簽署、背面批註為薪金的支票影像。該兩項貸款申請最後均獲批准,分別獲批出約2154萬轉按貸款及480萬按揭套現貸款。

陳凱港於2021年5月被捕,調查發現他是該公司股東,指稱月薪其實是季度分紅。陳凱港在警誡會面下稱,貸款申請由他人代辦,他不清楚詳情。

官指陳的身份未達「人所共知」程度 若非他自行披露 貸款職員不會知悉

暫委法官王證瑜早前裁決指,雖然陳過去曾出版著作及接受媒體訪問,但仍不認為其身份未達「人所共知」程度。若非他自行披露,相關貸款職員不會知道他的身份。此外,陳提交聲稱受僱於出眾資本的虛假文件,法庭認為他必定有意圖隱瞞其警司身份,裁定其兩罪成。

王官又指,汪浩毅知悉陳向東亞申請貸款,並提供協助,遂裁定其首項欺詐罪成。至於另一涉及華僑永亨申請的罪名,因控方未能證明汪知悉該申請而罪脫。

案件編號:DCCC 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