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相思灣原住民認「套丁」 稱受世叔伯唆擺 官稱嚴重判囚3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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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貢相思灣村原居民聲稱受「世叔伯」唆擺,27年前訛稱擁有土地並申請興建丁屋,後來終獲准興建,並獲得該屋的其中一層,惟經廉署調查後,發現他疑曾與他人串謀欺詐地政總署。該原居民早前承認「套丁」及認串謀詐騙罪,案件今(25日)在觀塘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指本案牽涉丁屋政策,性質嚴重,且丁權在港屬獨特亦貴重的權利,考慮本案若非被告主動招應,控方亦難檢控及被告的求情後,判他入獄3個月。

被告黃詠康(50歲),為西貢相思灣村原居民,他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

被告黃詠康在觀塘法院承認「套丁」,詐騙地政總署,被判入獄3個月。(資料圖片)

1998年申請2021年建成丁屋

案情指黃於1998年申請在相思灣村興建丁屋,過程中與發展商鍾鏡華串謀作出虛假陳述,黃訛稱是土地唯一業權人,且沒有轉讓丁權予發展商或其他人,地政總署2018年批准黃興建丁屋,黃的丁屋於2021年落成。

廉署發現黃曾與另一人有交易

廉署接獲「套丁」的投訴展開調查,後發現黃曾與鍾鏡華達成協議而行使「丁權」,鍾則負責建屋。丁屋落成後,黃獲分其中一層,其餘兩層業權屬鍾。

辯方求情指黃申請興建丁屋時年僅24歲,角色較被動,他一直等待審批。廉署調查時黃坦白招認,黃妻剛誕下新生女兒,黃望能早日與家人團聚。

無金錢得益但有一層丁屋

梁官判刑時指,黃出於對法律無知而犯案,但他全盤托出,承認控方若非有黃的主動招認,亦難以檢控。但本案牽涉及丁屋政策,丁權在香港屬獨特及貴重的權利,黃稱受到「世叔伯」唆擺,雖沒直接金錢得益,但可獲其中一層丁屋,須判入獄刑罰。

丁屋政策屬新界原居民獨有權利

根據丁屋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可行使「丁權」一次,並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一幢丁屋自用,有關「丁權」不可轉讓。

案件編號:KTCC21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