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症室收費|緊急不急?骨折心衰竭要付$400 病人組織:可哪處醫
【公立醫院收費/急症室加價】公立醫院急症室新收費方案其中一個外界感不解之處是被分流為「緊急」(urgent)的第三類病人,當局一方面希望他們90%能夠在30分鐘內得到診治、即有使用急症室需要,但同時把他們列入須繳400元之列。
綜合兩日醫衞局、醫管局高層及政府消息人士解說,「緊急」病人須繳費兩個概念,一是第一、二類病人「免費」是額外的豁免,二是因急症室分流難將「緊急」病人和第四類的「次緊急」分得清。
根據分流制度,分流護士會根據維生指數、病人症狀及心電圖、血糖或尿液測試等將病人分流為第一至第五類別。有前公立醫院急症室醫生指,身體主要部份骨折、氣促及心衰竭也有機會被分流為第三類,關注權益病人組織就問,當局如無法有精準分辨三、四類病人,何解要「分級」收費,第三類病人如不到急症室,某些情況下根本無處可去:「好多緊急病人私家都唔收叫你call 999。」
醫管局轄下的18間公立醫院有急症室,當局為了確保有緊急需要的市民前往急症室診治時,獲得及時急症服務,自1990年代初起所有急症室實行病人分流制度。病人登記求診時,分流護士會根據病人需要危殆、危急、緊急、次緊急及非緊急治療而予以分類。病人獲診治的優先次序,是視乎病人病況而不是根據登記時間。
.第一類、危殆(critical):因嚴重事件或意外引致有即時生命危險,主要維生指標極之不穩,如心臟停止跳動、血壓低或呼吸微弱,這類病人不需等候,會立即由醫生進行搶救。
.第二類、危急(emergency):主要維生指標處於邊緣情況,可能有生命危險,須於15分鐘內接受治療及密切監察病情。
.第三類、緊急(urgent):主要維生指標較為穩定,但情況嚴重,必須盡早處理,最好在30分鐘內見醫生。
.第四類、次緊急(semi-urgent):情況較輕微,但需要處理,可以等候一段時間。
.第五類、非緊急(non-urgent):病情輕微及穩定,如輕微擦傷,此類病人可以長時間等候,並沒有病情惡化的風險。
急症室如果對第三至五類病人收取私家診所水平的費用,即是300至400元左右,原本愈來愈多人求診、就診的緊急個案或許會趨勢逆轉,但既然原意是在30分鐘他們九成人可以獲得急症室處理,為什麼現在又要以收費來使之卻步?但如果較昂貴的費用只針對次緊急和非緊急病人,明明這些個案所佔的比重已經一直在減少,為什麼現在又要成為被開刀的對象?
有前公立醫院急症室醫生指,分流護士會根據病人客觀的如維生指數和主觀資料如病人報告的主要症狀,及針對性的評估結果、如心電圖、血糖或尿液測試等將病人分流,概括來說,若非「就死得」一般會被分流至第三類緊急或以下,但他們同樣需要急症室醫生盡快處理,可能包括身體主要部份骨折(非多處骨折)、氣促、心衰竭、脫臼或較嚴重外傷。
他同意,分流護士對第三類及第四類病人的分流即使有專業訓練及指引,但分辨兩者確實不容易,主要困難在於病人一方是否認同有關分辨。
在急症室新收費案下,第三類及第四類病人的分辨就涉及否繳付400元,前公立醫院急症室醫生同意第三類病人同樣需要急症室醫生盡快處理,醫管局亦強調希望他們90%能夠在30分鐘內得到診治,到底用第三類病人作收費與否的界線原因何在?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
.第三類病人對急症服務需要比較明顯,相對有些只為「拎假紙」的病人在調整收費後不會再到公院,「緊急」類別病人「自己平衡過唔會真係話唔嚟」、「平衡上佢哋唔會受到收費個影響咁大」
.一、二類病人的分辨相對清晰,加上部份病人「搶救完都未必收到費」,因此才豁免收費,「所以唔希望大家提到三類又豁免」,有時對三、四類(緊急、次緊急)的分辨或有爭議
醫管局行政總裁高拔陞:
.已事先徵詢急症室人員意見,認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病人可清楚分流,第三類「緊急」和第四類「次緊急」病人的個案有時未必能清楚分辨
.為免不必要爭拗和顧及整體運作,所以作出有關新安排。
政府消息人士:
.危急及緊急病人不難區分 因此不豁免緊急病人費用,危殆及危急病人分類很清楚,通常「搓住(心外壓急救)入嚟」、直入到稱為「R房」的急救房,有些個案未能救活,因此其實不時收不到費用,故此認為改為免費是合適
.第三類的緊急和第四類的次緊急病人,界線則不太明顯,因此如也豁免緊急類別病人費用,操作不容易
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形容急症室新收費方案可能出現「道德上不正確」問題,第三類病人若不到急症室求診,根本可能沒地方求醫,日後若大幅被加價至400元,就會耽誤診治,有些病人覺得這個費用貴,令到他們不使用這個服務,令到他們病情加深,往後作出診治要花更多時間及成本:「好多緊急病人私家都唔收叫你call 999,會唔會有人因為呢400蚊而失去治療權利呢?」
至於有說法是指第一、二類病人「免費」是額外的豁免,「所以唔希望大家提到三類又豁免」,林志釉認為,社會從來沒有強烈要求首兩類病人變免費,而要以第三類病人作收費與否的界線,必須有良好制度區分第三類及第四類病人,而他認為第三類病人同獲豁免是「合適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