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說服屬於被告 順理成章性交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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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17年前與當時13歲的女生非法性交及作非禮行為案,今午(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繼續盤問女事主X,並指被告當年只是一名助理舞台監督,負責協助校方綵排,與X接觸機會不多,X否認說法。辯方續指出,X當年主動向被告提出想一齊,被告曾稱因兩人年齡差距而有保留。惟X指她後來與被告拍拖,被告稱被他摸過後,X便屬於他,她被說服後變得配合和服從,在被告多番要求情行為下,被告要她在白色情日節回禮,她便順理成章地與他發生性行為。

被告施駿興(37 歲)被控1項非禮及1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被告施駿興否認17年前與未成年女童發生性行為。(陳蓉攝)

辯方指被告當時只是舞台監督

辯方盤問X指出,被告當時並非話劇班的助手,亦沒有教X演戲,他只是助理舞台監督,負責採排工作,直至2008年12月1日,該校慶表演進行綵排,二人才有較多接觸。被告亦沒有買果粒橙給她,亦沒有向她索取電話,X不同意。

指X主動把聯絡方法給被告

至同月18日,被告和X在街上偶遇寒暄,X主動問被告聯絡方法,並主動把她的MSN及email等給被告,又要求與被告合照,X並興奮地拍了很多照片,X否認。

辯方指X先主動提想一齊

辯方續指,2010年10月16日,當時二人尚未是情侶。X曾在電話問被告:「會唔會想一齊?」被告有指兩人年紀差距較大而有所保留,X則稱可以試下。兩人在同年12月14日相約吃飯後牽手,才正式開始拍拖。

X指被告曾稱被他摸過便屬於他

X則指被告曾對她說,因為被告曾摸過她,所以她便屬於被告,被告亦多次要求性行為,她當時被說服,相信她是屬於被告,故會配合及服從他。

辯方質疑,若X相信她已屬於被告,為何至2011年3月14日才發生性行為。X稱因被告要求她在白色情人節回禮,故他們才順理成章發生性行為。

X稱有追問回禮是甚麼意思

辯方指,X在同年2月14日情日節時,亦有送禮給被告,並曾寫道:「老公,情人節快樂」、「我會很愛你一百個世紀」。X稱,當時有問被告「回咩禮、咩意思?點回禮?」並指被告強調要用「白色嘢」回禮。辯方問X是否有問是否指白色朱古力定乜? X指被告沒有解釋,她後來才意會被告所指「白色嘢」是指精液。

X稱當時不明何謂玉帛相見

辯方又指,X指被告曾提要「玉帛相見」,她當時不明但沒有問被告,只上網搜尋。辯方質疑X為何不直接問被告,X稱不想被告知她這麼蠢,想努力追上他的思想步伐,因兩人年齡確有一定差距。

案件編號: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