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邦醫生疏忽致女銀行家亡 官指李應被譴責 無選擇下判釋放
93歲矯型外科醫生李宏邦,2018年為女銀行家張淑玲注射俗稱Botox的肉毒桿菌素後,張突陷入昏迷,其後不治。李被控誤殺罪,因李患有認知障礙,被裁定不適合答辯,但控方舉證後,陪審團裁定李曾誤導警員和急症室醫生,又未披露他曾向張施用的全部藥物。陪審團上月裁定李做出誤殺罪的行為,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今(12日)判刑時稱,監管令等均不適合,判無條件釋放是唯一選項,故判李無條件釋放。
郭官在判刑後稱,雖然這次非正式定罪,但陪審團的裁決顯示,李在案中嚴重疏忽,隱瞞或沒有披露他曾進行的治療和使用的藥物,違反病人對他的信任。李應慶幸未有在抽脂事件被檢控,但醫委會2009年對李的聆訊應是一個警告,但李未有汲取教訓而放棄行醫或作出改善,反而再涉本案令另一名病人死亡。法官直言,李應被予以強烈譴責。
官指家屬甚至未獲道歉
法官又指,法庭亦需為死者家屬尋求公義,但他們甚至未獲一個道歉,只能透過民事追討。代表李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即代表李向死者家人道歉。
被告李宏邦,93歲,原被控一項誤殺罪,指他於2018年11月12日,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52歲),即他身為負責治療張的正式註冊醫生,對她負有謹慎責任,而李沒有為她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該疏忽是導致張淑玲死亡的主因。
辯方指李已93歲,並有認知障礙,不適合答辯。陪審團雖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但在控方舉證後,裁定李有做過誤殺罪指稱的行為,即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
李為病人抽脂曾被裁定專業失德
法官判刑時指,李是知名的整形外科醫生,曾涉及另一宗同類事故。他於2003年為一名女病人抽脂,手術期間病人死亡。李接受醫委會的紀律聆訊,於2009年被裁定專業失德,被停牌5個月。
官指只餘下無條件釋放選項
法官指,判處醫院令並不可行和不適合,法官又引述早前索取的社會福利報告,指感化官曾探望李,他獲妻子、兒子和傭工穩妥照顧,李的家庭在財政上亦穩健,因此認為不需判監護令。法官指,在法例上只餘下判處無條件釋放的選項,因此判處李無條件釋放。
李向警稱張為哮喘求診
控方案情指,案發時李86歲,於中環和尖沙咀設有診所。2018年11月11日下午,李的兒子致電999指李於尖沙咀格蘭中心的診所有女子暈倒。救護員到場後,發現事主張淑玲無呼吸和脈搏,張送院途中搶救後回復心跳。李在警員查問下稱張因哮喘病發求醫,他曾開半片藥給張。
急症室醫生詢問時未提施用藥物
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醫生周志偉曾致電李詢問情況,李指張在尖沙咀逛街時突然氣促,懷疑哮喘發作,故到其診所求醫,後來情況轉差,故開出哮喘藥,並替她進行人工呼吸。當時李沒有提及曾為張注射Botox,或施用其他鎮靜或止痛藥。
醫院其後的化驗,才發現張曾接受多種藥物,包括屬鎮靜藥物的Propofol(異丙酚)和Midazolam(咪達唑侖),及止痛藥物Lignocaine(里格卡因)和Pethidine(配西汀)。其中Propofol的副作用包括影響呼吸,但沒有解毒劑。周稱若知道張曾被注射該些藥物,他會諮詢香港中毒諮詢中心,並跟從中心的建議進行治療。
內科醫生追問才透露botox及部份藥物
當晚9時,伊院內科副顧問醫生鄧慶璋再致電李,李稱他並非治張哮喘的主診醫生,並提到張當日到其診所是接受Botox注射,曾服食安眠藥物Stilnox(思諾思)。又因張感到焦慮而為她注射Propofol,但無提曾注射鐵靜齊Midazolam和止痛藥Pethidine 。
張死因與4種藥物的不良反應有關
控方案情續指,張翌日心臟驟停,於早上9時許宣告不治。血液測試顯示張並非因注射Botox而中毒,但驗出上述該些藥物。法醫指,張的死因為支氣管肺炎,其他相關因素包括上述4種鎮靜和止痛藥物的不良反應引致過度鎮靜,和缺氧性腦損傷。
案件編號:HCCC1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