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涉社交媒體披露他人資料 包括電話及微信帳戶等 案押後訊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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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員涉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之下,在Instagram及Linkedin等社交媒體上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案件今(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林子康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3日,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須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及要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
被告黃曄德(31歲,保安員)被控2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指他於或約於2025年6月13日,在香港你在未經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於社交平台「Instagram」及「Linkedin」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其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戶名稱、手提電話號碼及WhatsApp帳戶號碼,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案件編號:ESCC293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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