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PAS|2028年起人才計劃子女須住滿2年才可參加 2027年設過渡期
愈多愈多非本地人才透過不同計劃來港,其子女也可以受養人資格同行來港讀書,並可透過JUPAS大學聯合招生辦法,報讀本地受資助院校課程。針對一些「掛名」在本港升學及生活的未成年受養人,JUPAS辦事處今日(15日)公布,由2028年度起,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證持有人(即屬CATI-5類別)必須符合至少居港兩年規定,方可憑DSE中學文憑試成績,經JUPAS申請入讀相關課程,否則只能透過非聯招(NON JUPAS)向院校直接申請。
2027年將設過渡安排,在明年5月31日為止的一年期內,受養人必須以全日制學生身份於教育局認可正規課程的本港學校就讀,或於該一年期間,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方可經JUPAS申請入讀相關課程;由2028年起落實兩年期規定,有關學生必須在當年的5月31日為止的兩年期內,以全日制學生身份於教育局認可正規課程的本港學校就讀,或於該兩年期間,每年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新規定料會影響一些不在本港全日制學校就讀、但以自修生應考DSE的受養人,以及「掛名」在本港私校就讀的港深雙重學籍受養人。新安排不影響2026年報名JUPAS的DSE考生,本港永久性居民及持單程證新來港人士等也不受影響,在內地認可港人子弟學校就讀的港籍學生,也同樣仍可以DSE報名JUPAS。
修讀認可正規課程學校全日制學生不受不在港90日限制
CATI-5類別(即現時LS5定義)申請人(未年滿18歲的學生)乃指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及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證,他們須為就讀教育局認可開辦正規課程學校的全日制學生,其所屬學校應為其在校申請人向「大學聯招處」提供就讀證明。JUPAS表示,這類申請人不論任何原因不在香港,如交換生計劃、沉浸課程、實習和實地體驗,不受不在港90日限制。
其他學生需遞交出入境紀錄證明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若非上述全日制學生,如以DSE報名JUPAS,則需在申請時遞交出入境紀錄證明。在2027年報JUPAS者,出入境紀錄證明須涵蓋一年期(即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的出入境紀錄證明,以顯示申請人在該年期內,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在2028年報JUPAS者,則須遞交涵蓋兩年期(即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的出入境紀錄證明,以顯示申請人在該兩年期內,每年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即:
(i)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期間,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及
(ii)2027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間,不多於90天不在香港。
「大學聯招處」表示,根據教育局,離港後在同日返港的行程,將當作不在香港一天計算,如申請人於2月1日離港並於同日返港,不論返港的具體時間,不在港日數為一天;超過一天的離港行程,不在港日數由離港當天起計,而返港當天則不計算在內,如申請人於2月1日離港,並於2月10日返港,不在港日數為九天,如申請人於2月10日下午11時30分離港,並於2月11日凌晨12時30分返港,不在港日數為一天。
JUPAS申請資格要求有甚麼?
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人士,方可透過「大學聯招辦法」申請:
.目前未就讀於「大學聯招辦法」所涵蓋的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維持不變);及
.考試成績:已獲取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及/或應考該入學年度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維持不變);及
.身份證明文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類別(已更新)。
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士,不能透過 JUPAS申請,需直接查閱各院校的收生安排,以了解其申請程序及詳情。
有關CATI-5身份的居港規定
1 我是就讀教育局認可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學校的全日制學生,並將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我是否需要同時遞交居港規定(a)項的證明?
屬CATI-5類別的申請人於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及建立帳戶時,無須即時提供符合居港規定的證明文件。
若申請人符合居港規定(a)項,即屬就讀教育局認可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學校的全日制學生,其所屬學校應為其在校申請人向「大學聯招處」提供就讀證明。
2 我就讀的學校並非教育局認可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的學校。我是否需要遞交CATI-5類別居港規定(b)項的證明?
是。申請人須按CATI-5類別居港規定(b)項要求,遞交相關證明文件。
有關證明文件為向入境處付費申領的出入境紀錄證明。
3 我欲以非在校申請人身份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於遞交申請時尚未符合居港規定(b) 項,但我確認我將會符合有關規定,我是否仍可以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
屬CATI-5類別的申請人於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及建立帳戶時,無須即時提供符合居港規定的證明文件。
如申請人最終符合居港規定(b)項,則須按要求提交相應的居港規定證明文件。有關證明文件為向入境事務處付費申領的出入境紀錄證明(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相關網站)。 有關遞交此項證明文件的安排及具體詳情,將於2027年6月1日或之前透過「大學聯招辦法」官方資訊渠道公佈。
4 我何時可向入境事務處付費申領出入境紀錄證明,以符合居港規定(b)項要求?
居港規定(b)項所計算的居港年期,是按每年由前一年6月1日至所修讀課程開課當年5月31日的期間計算。因此,用以證明該期間居港情況的出入境紀錄證明,只可於有關計算期完結後(即當年的5月31日之後),方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
5 我擬於2028年度以非在校申請人身份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若我曾於2027年度以全日制學生身份,就讀教育局認可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的學校,我可否將就讀學校發出的就讀證明,以及由入境事務處簽發、涵蓋其後年度的出入境紀錄證明,一併用以符合居港規定的要求?
可以。申請人可按其實際情況,合併提交由教育局認可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的學校發出的就讀證明,以及由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出入境紀錄證明,以證明其於相關計算期間符合居港規定。
有關證明文件須分別涵蓋相關年期的居港情況,並須符合所訂的居港規定要求。
6 我在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時屬CATI-5申請人,其後我的簽證身份出現轉變,並已轉為無條件限制逗留簽證標籤。我是否仍需要符合居港規定?
不需要。如申請人的逗留證明其後轉為無條件限制逗留簽證標籤,其身份類別將相應轉為 CATI-9。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無須再符合居港規定。
有關入學及學費安排
7 我已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但我知道最終將不會符合居港規定,我應否取消我的「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而改爲直接向院校遞交申請?
在考慮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時,有意申請人士必須詳閱及清楚了解所有申請資格要求。如有意申請人士已知最終將未能符合個別申請資格要求,應自行考慮是否透過其他途徑向院校遞交申請。
如申請人在審核時未能符合居港規定,其申請將不被視為符合「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資格。該等申請即使仍會經由「大學聯招處」協助處理,其性質將屬非「大學聯招辦法」途徑的申請,並由9所「大學聯招辦法」參與院校按其既定機制考慮。
8 未能符合居港規定的申請人,院校對其申請有甚麼取錄考慮因素?
所有取錄考慮因素,均屬「大學聯招辦法」參與院校的獨立決定,並非由「大學聯招處」制訂或評估。
如申請人在審核時未能符合居港規定,其申請將不被視為符合「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資格。即使該等申請仍會經由「大學聯招處」協助處理,其性質將屬非「大學聯招辦法」途徑的申請,並由9所「大學聯招辦法」參與院校按其既定機制考慮。
9 若我的身份類別由CATI-5轉變為第 II 類別( CATII),而最終獲得一個課程的取錄資格,我應繳交哪一類別學費?
如申請人於取錄時被視為第 II 類別(CATII)人士,須繳交不獲資助的學費。有關學費類別的釐定,屬「大學聯招辦法」參與院校的收生及學費安排範疇,並非由「大學聯招處」決定。
10 若我的身份類別由第I類別( CATI)轉變為第 II 類別( CATII),我仍會獲指定專業/界別課程資助計劃(SSSDP「資助計劃」)課程考慮嗎?
不會。SSSDP「資助計劃」課程只適用於符合第 I 類別( CATI)身份的申請人。
如申請人在審核時被視為第 II 類別(CATII)人士,將不會獲 SSSDP「資助計劃」課程考慮。
有關學校
11 我是學校教師/職員。我的CATI-5學生可以自行遞交出入境紀錄證明嗎?如可以,我是否仍需為他們提供就讀證明?
如申請人就讀的學校屬教育局認可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的學校,你應為該等在校申請人向「大學聯招處」提供就讀證明。
如申請人就讀的學校不屬於上述類別,該申請人須按居港規定(b)項要求遞交相關證明。
一般常見問題
12 若我(將會)符合居港規定,我是否已經符合資格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
符合居港規定並不代表有意申請人士已自動符合所有「大學聯招辦法」的申請資格。有意申請人士在遞交申請時,須同時符合所有資格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兩項:
•目前未就讀於「大學聯招辦法」所涵蓋的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及
•已獲取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及/或應考該入學年度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13 在甚麼情況下,申請將被視為不符合第I類別( CATI )的「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資格?
申請人在以下情況下,其申請將被視為不符合第I類別( CATI )的「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資格,並會按非「大學聯招辦法」途徑的申請處理:
a.身份或簽證狀況
如申請人的簽證或身份狀況:
•已屆滿、被撤銷,或
•在任何情況下轉變為第I類別( CATI )類別以外的身份(即不屬於 CATI-1、CATI-2、CATI-3、CATI-5 或 CATI-9),
不論申請人是否曾符合其他條件,其申請將不再被視為第I類別( CATI ) 類別申請。
b.居港規定(適用於涉及居港規定之申請情況)
就涉及居港規定的申請情況而言,如申請人未能符合相關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i.在居港規定(a)項下,就讀教育局認可於本港開辦正規課程學校未能於指定限期內為申請人提交就讀證明;或
ii.在居港規定(b)項下,申請人未能於限期內提交所需的居港規定證明文件(即出入境紀錄證明);或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未能符合居港規定要求;
該申請將被視為不符合「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資格。
即使有關申請仍會經由「大學聯招處」協助處理,其性質將屬非「大學聯招辦法」途徑的申請,並由9所「大學聯招辦法」參與院校按其既定機制獨立考慮。
14 「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資格由9個類別(LS1至LS9)減至5個類別(CATI-1、CATI-2、CATI-3、CATI-5及CATI-9)。為何作出此修訂?
「大學聯招處」一直為符合指定資格的申請人提供申請入讀本地指定政府資助課程的途徑,過往以 LS1 至 LS9 劃分的類別中,於2027年度起只有LS1、LS2、LS3、LS5 及LS9類別會被視為第 I 類別( CATI)人士,即可獲資助學費(而當中LS5類別申請人將須符合居港規定);其餘(即LS4、LS6、LS7及LS8)則屬第 II 類別(CATII)人士,須繳交不獲資助的學費,並須透過其他途徑向院校遞交申請。
因此,「大學聯招處」整合相關申請資格為 CATI-1、CATI-2、CATI-3、CATI-5及CATI-9,以更清晰反映可透過「大學聯招辦法」申請入讀本地指定政府資助課程的申請人類別。
15 持有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的第 II 類別人士(CATII),可否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
不可以。「大學聯招辦法」只接受持有第 I 類別(CATI)身份證明文件的申請人申請(即CATI-1、CATI-2、CATI-3、CATI-5及CATI-9類別)。
16 我應在甚麼時候到港,才可符合「大學聯招辦法」的申請資格?
在考慮遞交「大學聯招辦法」申請時,有意申請人士必須詳閱及清楚了解所有申請資格要求。「大學聯招處」不會就任何個別情況提供到港時間的建議或確認。
申請人應瀏覽「大學聯招辦法」網站以查閱了解適用於其申請類別的資格要求,並自行作出相應安排。
17 就現時部分學生家長就居港規定一年期的過渡安排提出司法覆核,這會否影響「大學聯招辦法」所公佈的申請資格修訂?
「大學聯招處」就 2027年度起「大學聯招辦法」申請資格修訂,主要涵蓋CATI-5申請人(即以往LS5申請人),有關申請人須按既定要求符合相應的居港規定。
現時有關法律程序尚未有裁決,因此相關居港規定及其要求仍遵從2025年7月31日的相關公佈。「大學聯招處」按既定程序公佈有關安排,旨為有意申請人士提供清晰的資訊,以便作出適切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