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過馬路案審91天 官與律師未盡力管理案件 控辯均不獲訟費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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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籍女保安於2016年在大潭道涉不小心過馬路被票控,她否認控罪,原以為可在2天完成的審訊,結果經多番延誤,結果審訊了91天,至她被裁定脫罪時已2019年。女保安要求取回訟費,暫委裁判官卻指辯方造成浪費,要辯方支付控方62萬訟費。女保安及她的律師均不服,案件最後交上訴庭處理。上訴庭今(21日)下判辭,直言雖不願仍需說:主審的裁判官未能盡責管理好案件,而辯方及控方律師亦未能協助,撤銷何官所作的訟費決定,亦沒頒令任何一方可得訟費。

上訴人Thapa Kamala,及她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候振輝。

何官裁被告脫罪並要付控方62萬訟費

Thapa(下稱:被告)於2016年4月15日在大潭道近美國會附近被的士撞倒,她受了重傷,入院留醫至同年6月20日才出院。然而她被指意外時沒有使用行人路,2017年5月被票控不小心過馬路,經審訊後至2019年10月被暫委裁判官何麗明裁定罪名不成立。何官至2020年10月才就訟費作裁決,裁辯方不獲訟費之餘,更要辯方支付控方62萬浪費造成的訟費。

這宗不小心過馬路案,期間亦引發出多宗訴訟。(詳看下圖)

何官與大狀爭拗既幼稚又尖酸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指,審訊時何官與代表被告的梁大狀經常爭拗有莫大關係,他形容該些爭執時而幼稚,有時尖酸,大部份都影響到聆訊的進度,至案件審訊至第40天,梁大狀更直接向何官說:「我想我要用這字眼了,你是否瘋的? (Are you insane?)」雖然梁即收回說話,卻沒有道歉。潘官認為,梁大狀此舉有嚴重違紀之嫌,認為大律師公會或應去了解。

數分鐘可處理事宜用上3天

翌日即審訊第41天,梁大狀稱因病沒有上庭,何官卻不斷要求梁大狀出庭,又問被告會否換律師,直至審訊第44天,被告稱改由侯律師代表,何官解除了梁在案件的職務,並向梁發出通緝令。潘官直言,這樣的情況應可在數分鐘內處理,何官卻花了3天,且她向梁大狀發出拘捕令亦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為押後審期拗近50頁

潘官又列舉多項何官在案件中處理不善的地方,包括被告有次因遲了回法庭1分鐘,便沒收她的100元保釋金,從而引發了爭拗,被告後來更因此而提出司法覆核;此外,有次因案件押後,在商討審期時,梁大狀稱不在港,結果二人又發生爭拗,謄本記錄亦用上近50頁。事實上,謄本中經常記錄著何官與辯方律師的爭執及互相嘲諷,主控官亦未有作很多協助。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直指裁委裁判官何麗明管理案件不善,又稱時間有限,法庭考慮審訊時間時,須與案件性質相配。(資料圖片)

時間有限法庭審訊時間須與案件性質配合

潘官指出,時間並非無限,法庭亦要因應案件來分配時間,性質相對較輕微的案件,是要作出適當的配合,然而何官顯然未能做到,並令到案件不必要地延長。

被告自招嫌疑亦不能獲得訟費

上訴庭的法官最後裁定,被告當日未有使用行人路,確有自招嫌疑之疑,雖然她最後脫罪,但不能獲取訟費。至於何官,從她在審訊中多個決定可見,她確對辯方存在偏見,故她要辯方支控方訟費的命令,亦需被撤銷。

案件編號:HCMA 309, 36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