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國安委拒向Tim Owen發簽證越權 黎智英申覆核許可 官裁敗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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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早前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下稱Tim Owen)代表抗辯,人大常委其後釋法稱有關問題應先取得特首證明書。國安委評估黎聘請Tim Owen涉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黎入稟高院要求律政司聲明釋法不影響他聘請Tim Owen,另亦提司法覆核指國安委決定越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開庭聽取各方陳辭後,今(19日)頒判辭裁定黎敗訴,拒批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潘官在判辭指,國安法沒有賦予香港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擁有任何司法權,國安委直接受中央監督及問責,其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潘官亦認為,是次國安委做法並無越權。此外,就黎智英一方早前指,若國安委不受法庭干預,其權力將無邊無際,例如可以任意以國安之名將某人囚禁至死,潘官指該些例子「極端失實」,必須拒絕這些天馬行空及危言聳聽的言論。

申請人黎智英,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長。雙方主要爭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Tim Owen的簽證,是否超出其職權範圍,以及法庭是否有權判斷國安委的決定是否越權。

黎一方強調若國安委越權 法院應介入 政府一方指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早前聆訊中,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替黎陳辭時指,國安委的職責僅限於國安法第14條所列,以及判斷某行為會否涉及國家安全,而非直接禁止黎聘用Tim Owen。雖然釋法擴闊國安委有「守門」角色,可在法院未向特首取得證明書時介入,但並無賦予無限權力。若國安委越權,法庭應該介入,否則國安委便等同凌駕法律之上,即使人大認為本案應交由特區決定,也不能說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就是「一張皇牌」。

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政府回應,指黎狹義解讀釋法內容,重申國安委職能包括處理海外律師申請以「專案許可」方式來港參與案件的事宜,決定不受任何組織、個人或司法覆核挑戰。本案亦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宜,香港法院無權管轄,中央政府擁有最終決定權。

法官指國安法並無賦予香港法院 對國安委的工作擁有任何司法權

潘官在判辭中指,國安法第14條列明國安委的職能,而雙方主要爭議該條文的實際效力,即香港法院是否對國安委的工作有司法管轄權,其工作可否受到司法覆核。潘官認為,第14條須與國安法其他相關條文一併解讀,當中第12條指出,國安委直接受中央監督及問責,其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立法原意十分清晰,意味著監督國安委在第14條下的職能,屬於中央專享的權利,香港法院作為地方法院並不獲予任何角色或權力。

潘官續指,香港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可在行使司法職能時處理國安委的工作,因此第14條剔除法院藉司法覆核方式監督國安委工作,是合乎邏輯之舉。相反,國安法第40條授予法院處理違法案件的司法權,因爲這些工作明顯屬法院職能範圍。再者,第14條規定國安委的工作應予以保密,假如其工作可受司法覆核挑戰,有關資料將會在司法程序中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

黎智英涉違國安法的案件,原定於2022年12月1 日開審,但因釋法問題,現押後至今年9月才開審。

法官指黎智英一方所舉例子「極端失實」

代表黎的資深代表大律師彭耀鴻指,第14條受限於普通法原則,如果某公共機構作出任何越權決定,法院有司法權介入作監督,而在本案中,國安委的工作越權,故法院有權處理。潘官指出,這個說法假定了法院對該公共機構有必然的監督權,但國安法的起步點截然不同,香港法院根本無權管轄國安委工作,因此黎稱第14條令法院失去監督國安委的權力,這項問題根本不存在。

彭曾在早前聆訊中,提及假如國安委不受法庭干預,其權力將會是無邊無際,例如可以任意以國安之名將某人囚禁至死、充公資產等。潘官在判辭中指,彭的例子「極端失實」,完全忽略了國安委直接受到中央監管的設定,直言:「法庭必須拒絕這些天馬行空(fanicful)及危言聳聽(alarmist)的言論。」

黎智英欲聘Tim Owen引至釋法及覆核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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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 國安委是次做法並無越權

潘官認為,按照恰當詮繹,國安法並無賦予香港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擁有任何司法權,其中第14條更是以清晰絕對的字眼禁止法庭這樣做,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因此駁回黎的申請。

彭另爭議國安委判斷黎聘請Owen涉及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的決定是否越權,潘官指嚴格來說法庭毋需處理,但為免聆訊引起對釋法的誤解,故亦有就這項議題作出分析。彭主張釋法容許國安委在法院未取得證明書時才可介入,惟法院未曾就本案有關問題取得證明書。

潘官則認為釋法內容是指,特首和國安委同步處理特定案件衍生的「認定問題」,即國安委可在法院取得證明書期間即時介入處理,彭的說法與釋法相悖。而在本案中,法院並無就處理Owen的「專案認許」取得證明書,國安委仍可以介入,並沒有越權。

案件編號:HCMP 253/2023、HCAL 5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