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中心負責人涉用自然療法 著癌病患者停藥 脫無牌行醫罪

撰文:凌子淇
出版:更新:

聲稱有博士銜頭的美容中心女負責人涉嫌無牌行醫,向3名癌症病人提供「磁療」、「心靈治療」等自然療法,收費共300萬。她又涉自稱過去因太常做慈善而患上末期癌症,後藉禱告獲得「靈感」,集其所學整理出醫癌方案,並建議病人停服癌症藥物,最終兩名病人離世。女負責人事後被起訴3項無牌行醫罪,她否認指控受審,今(12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因應控罪的法律觀點站不住腳,證人口供或因事發太久,未能提及細節,且部份家屬的資料只是從已過世事主口中聽來,未能應用於審訊上,故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鍾官在裁決末強調,他的裁決是基於控方對被告提出的控罪,與本案呈堂證供而作出,不應亦不能視為他對被告行為的立論或意見。

女被告趙淑儀否認無牌行醫。(劉安琪攝)

女被告趙淑儀(63歲),否認於2012年11月19日至2016年2月5日,在銅鑼灣廣旅集團大廈娉婷國際有限公司,並非已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而在與陶寶富、徐劍雄及鍾少琼有關的情況下,從事內科執業。

叫末期胰藏癌病人毋須服藥

控方指陶於2014年確診末期胰臟癌,經人介紹到「娉婷」接受EAV(電子針灸測試),其後付費近70萬接受磁療、心靈治療及光療排毒。當時趙指陶毋須服藥,只需飲食治療,又建議他「照燈」及多走路,惟陶於2015年4月病情惡化離世。

建議陶父上心靈課搵番愛

陶的女兒憶述,趙曾稱過去因經常做慈善患上末期淋巴癌,某次禱告突獲「靈感」集得一套醫癌方案,成功醫治自己,並在外國取得博士學位。她又指不少病人是因缺愛患癌,建議陶父上心靈課「搵番愛」。後來陶父情況轉差,趙卻稱:「呢個係爸爸自己放棄自己」。

肝癌患者付110萬接受紅外線及磁石等治療

徐為肝癌患者,他於2015年9月進行EAV,當時趙自稱美國自然療法醫生,惟相關資格不被本港承認。徐之後付約110萬接受紅外線、磁石、「腦區」等治療。趙曾建議徐將磁鐵放在身體不同部位,但徐病情轉差,2016年離世。

叫患者停服甲狀腺藥其後病情惡化

患血癌的鍾自2014年起接受趙提供的逾百次磁療法、20多次心理治療、「多維大腦、能量、小腹、荷爾蒙回春療法」等,付費逾110萬。趙要求鍾停服甲狀腺藥,導致其甲狀腺指數高出正常約36倍。公立醫院醫生警告鍾停藥隨時會引致心臟衰竭,趙卻指她已醫好鍾的甲狀腺,醫院報告只是「假象」。鍾於2016年1月因病情惡化,需重新服藥。1個月後,趙涉無牌行醫被捕。

被告於2016年被捕,案發至今已有8年。(詳看下圖)

控方觀點指非中醫可理解為西醫

法官裁決時指,本案主要爭議趙提供的服務是否屬於涉案條例的「從事內科執業」,她的療程是否有效、收費等並非需要考慮的議題。根據案例,涉案條例應只限於規管西方醫學或西醫治療,不過相關條例並沒就「西醫」一詞作定義。

控方指稱條例豁免中醫等8類治療受規管,除了該8類治療之外,其他治療方法均屬「西醫」,換言之任何「非中醫」治療可理解為「西醫」,條例規管的亦是「非中醫」。

官認為說法太廣闊且站不住腳

但法官不接納這種「非中醫,即西醫」的廣闊演譯,因條例豁免的不只是中醫,亦有其他7個專業類別。辯方盤問時亦曾引用2002年立法會有議員質詢政府對「另類療法」的政策,顯示除中、西醫外,坊間尚有其他治療疫病的方法存在。再者,若然控方說法成立,理應傳召中醫學專家,證明被告提供的治療屬「非中醫」範疇,而非傳召西醫專家作供,故此說法站不住腳。

事主家屬雖實話實說但記憶模糊

法官進一步分析指,兩名離世事主陶寶富及徐劍雄的家屬作供時實話實說,但由於事發距今已8年多,他們明顯對事件細節的記憶模糊,即使有文件協助亦未能記起事情細節及經過,而且徐妻後來已沒陪同丈夫接受治療,有關證供大部分都是從他口中得知。法官認為難以依賴兩名家屬的證供,作出對趙不利的推論。

姓鍾事主未向醫生提及自然療法師

另一名事主鍾少琼親自接受治療,其證供屬第一身經歷。她稱趙曾要求她停服服用甲狀腺藥,但兩人之間的訊息和有關醫院報告均不曾提及,隨後她因甲狀腺異常求醫,起初向醫生訛稱有正常服藥,後經一番質問後才坦白因接受自然療法自行停藥。然而,若鍾真的是依從趙的指示停藥,她沒可能對醫生絕口不提此乃「自然療法師」的建議來抵禦醫生的勸說,以及為停藥的決定辯護。

姓鍾事主或錯誤理解趙的說法

法官接納鍾未必故意誇大證供,或把責任推在趙身上,亦明白她尋求趙協助時,處境十分絕望,身體亦已飽受病魔煎熬,她或錯誤理解趙的說話,或因事隔許久記憶有偏差,此乃人之常情,但無論如何,法官仍難以依賴她的證供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

專家證人未確定趙的療法是否受監管

至於控方專家證人龔建恆多次表示,趙提供的療程,除驗血及吸氧以外,西醫都不會採用,甚至有違西方醫學原則。但龔指趙採用的驗血方法有別西醫做法,亦不知道其使用的吸氧儀器是否受規管,不能評價趙提供的氧氣治療是否如西醫般受監管。

3名事主均知非西醫提供的服務

法官指出,毋庸爭議,趙的療程涉及診斷或醫療疾病的行為,而龔認為該些療程非西醫會採用的方法。三名事主同意接受趙的療程時,亦知道這並非西醫提供的服務。鑑於涉案條例只適用於規管西醫業務,法官裁定趙的三項罪名不成立,但特別提到上述裁決是基於控罪及證據作出,不應亦不能視為他對趙的行為有其他立論或意見。

案件編號:DCCC 320/ 2023